我国刑法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是消极承认,即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并不制约本国刑罚权的实现。犯罪嫌疑人虽然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依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1、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规定在刑法的第十条里。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解读: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即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刑罚权的实现。换言之,不管外国确定的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对同一行为本国可行使审判权,但对外国判决及刑罚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虽受外国审判,但我国仍有管辖权,这是我国司法主权独立的体现,是我国国家主权独立的一个体现。而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也是出于一个行为不能受到双重处罚的考虑。
日本的刑事判决中国承认。
对于外国刑事判决,《刑法》第10条强调,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国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中国刑法追究。
对于外国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我国通过签订或加入双边、多边条约和协定为依据的条约体系,以及建立《民事诉讼法》为主、相关司法解释为辅的国内法律体系,承认了相当数量的外国民商事判决。
中国人在外国犯罪,除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适用普遍管辖外,只要不触犯我国刑法,我国不追究其责任。由外国按照当地法律处罚既可。
依据《刑法》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扩展资料:
我国《刑法》的适用问题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
(1) 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 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体现了保护原则。
2.对外国人适用
(1) 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除了享有刑法规定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他外国人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 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
如果行为在日本,日本已经立案侦查,按照日本法律办理;根据《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在日本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所以说,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必须适用中国法律。都应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个另外,就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主要是刑法第7条关于我国公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和第8条关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和我国公民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及刑法其他有关负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对于根据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即使经外国审判,包括外国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有罪判决,也包括外国法院给予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我国都可以不受外国审判的约束,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由我国司法机关来确定该行为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对这种情况,我国是“可以”依照刑法予以追究,而不是必须进行追究,即在法律上保留了追诉的权力,至于要不要再依照我国刑法处理,需根据具体案件和具体情况决定。
比如有的犯罪人已经过外国法院审判,判处一定的刑罚,虽然对于同样的犯罪可能可以判处更重一点的刑罚,但该犯罪人已能认罪,在刑罚执行中已有较好的悔改表现,我国就可以不再进行追究。
为了达到有效地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同时也是对外国法律的尊重,刑法还规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案件,如果我国需要依刑法再进行处理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在国外经过审判,受到了刑罚的处罚,我国法院在审理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其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当然,刑法规定的也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有明显偏袒之处,所判刑罚畸轻,我国当然可以不受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约束。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