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是不动产,应不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等。不动产权是指合法不动产的所有权,表现为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