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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1-18 00:58:05

检察院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应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批准后,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检察院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检察院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应如何处理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后,对扣押涉案物品的处理

一般会没收或者返还,上缴国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法律分析

与案件有关的,根据办案的情况决定,可以是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返还。如果与案件无关的,在查清楚后3日内返还。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的金融机构,将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经过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后作出裁定。扣押物品处理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死亡后被扣押物品的处理,对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作为犯罪证据但不便提取或者没有必要提取的财物、文件,经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财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音录像资料附卷备查。财物、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应如何处置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

依法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

第二百二十六条

对作为犯罪证据但不便提取的财物、文件,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财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附卷备查。财物、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检察院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应如何处理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二百三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侦查机关可以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吗

1、可以。

2、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 犯罪嫌疑人 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3、扣押邮件、电报必须是出于侦查案件的需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犯罪和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犯罪也都都作了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 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 《 刑诉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 犯罪嫌疑人 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 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 证人 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 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 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 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 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高检规则》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等证 据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和有关法律文书,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 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每一样我们的私人财产都是属于我们的,如果没有 证据 能证明它们能证明案件的东西,警方就没有理由查封和和扣押我们的财产和东西,我们的东西如果被取证,后又被证明没有关联,我们就应该走相应的程序把它们取出来,要是没有认领就会被按照无主物品,登记后上交。

怎样拿回公安局扣押的物品?如何取回派出所扣押的物品

这个要看是私人物品还是涉案物品还是赃物aqui te amo。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根据以上条例,可以得出公安机关扣押了你的东西,如果是与案件有关的,就不会归还了,如果是与案件无关的,刑事案件在证实无关三日后你就可以去取了,但是可能公安机关无法及时通知你,你去直接找相关的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只要你的扣押物与案件无关,是会给你的。

扣押清单应该是一式两份,一份公安机关保存,一份由你保存,而你现在没有,要回来不是没有可能,因为你的案件现在还没结束,看你自己怎么定,确定要要回来,你就去办案单位的上级部门发的督察队反映此事。就掐住一点,办案单位在扣押你物品时未按规定给你一份扣押物品清单。

公安局扣押物品怎么要回来 - : 1,不合理2,很难要回来,按规定警察扣东西的时候会给你一张扣押清单,上面列着你所有扣押的物品明细,你确认后才签字.3,向纪检反映吧

警察扣押犯人的物品如何拿回来? - : 1、要等案子处理完后,才能退还给你,我估计公安机关是把这个手机当作赃物对待了,因为它要作为物证使用,所以要等查清事实后才能退还给你.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3、你放心,你有扣押清单在手,手机损坏或是丢失,可以向公安机关索赔.

公安派出所扣押物品怎样取回 - : 扣押清单应该是一式两份,一份公安机关保存,一份由你保存,而你现在没有,要回来不是没有可能,因为你的案件现在还没结束,看你自己怎么定,确定要要回来,你就去办案单位的上级部门发的督察队反映此事.就掐住一点,办案单位在扣押你物品时未按规定给你一份扣押物品清单.

案件结束后公安机关的暂扣物如何退回 - : 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时,随身的物品将会被扣押,并填写一份扣押物品清单.案件结束后直接到扣押物品的公安机关要就行了.

请问如何能收回被公安局扣押的财物? - : 交钱...

刑事拘留还处于侦察阶段,嫌疑拘留人员被扣押的贵重物品该如何才能取回 - : 首先,需要明确公安局在行使《刑诉法》的侦察权时所做的扣押只是侦察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暂时的,而不是最终处理结果.除非法院最后判决所扣贵重物品是赃物,您才完全没有收回的可能.如果是检察机关扣押的,方法同上.第二,如果所扣物品是您的合法财产,那么您可以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尽早确定所扣物品的性质,争取早日解除扣押.同样也适用于检查机关.第三,如果公安部门违反程序扣押或者发现对您的贵重物品进行了非法处理,您还可以到法院起诉公安部门行政违法.不适用检察机关.

检察院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应如何处理

公安局的赃物怎么拿回来 - : 只要证明那个手机是你的就能拿回来,不过得等案件办理结束,因为赃物是证据,移送起诉是需要的.

派出所扣留东西怎么办? - : 不重要就算了.如果重要只有起诉,一般没收的物品是需要做记录的,没做记录的话比较麻烦,需要人证.派出所第一次应该是警告,直接没收应该是你自己不听警察叔叔的话吧.

派出所扣押物品是否可以要回 - : 如果对方当事人在一年内不起诉的可以要回,到那时派出所先行支付给对方的医疗费应扣除

被公安机关没收涉嫌刑事案件的东西怎么要回来 - : 可以,只要不是犯罪工具和赃物,就是案外物品,你可以要回来.去公安那里提个申请,请求发还财物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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