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建议缓刑的,只要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法院也会宣告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符合条件的,可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宣告缓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只是案件判决的影响因素的其中一个,最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检察院并不是都不写建议缓刑,符合缓刑条件的会建议适用。若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没有写缓刑,不一定会判处,缓刑又称延期量刑,也称之为缓量刑,就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条件确定已涉嫌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侵权人,优先宣布判罪,暂不实行所判处的酷刑。由特殊的调查组织在一定的磨炼期内对犯罪分子开展调查,并依据犯罪分子在磨炼期内的主要表现,依规决策是不是可用实际酷刑的一种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检察院没有建议缓刑,法院判缓刑可能性不大。检察院有检察建议权,也有司法监督权,但司法审判权在法院,检察建议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是决定依据,决定依据在法律,决定权在法院或审判合议庭。检察院量刑书没有建议缓刑,法院认为适应于缓刑也会判缓刑的,如果检察院认为裁量刑期与刑罚方式不当可以行使审判监督权,但属于下一个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检察院没有建议缓刑也是可以判缓刑的,前提是要符合缓刑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刑事上的犯罪都是需要检察院提供证据并且和建议让法院作为参考来做出最后的决定的,但是如果罪犯做出的违法行为是对社会危害很小而且符合了法律的缓刑条件的,就是可以由被告自己请求法院给自己判处缓刑或者法院通过自身的职权来判定缓刑的。
检察院认为符合缓刑条件的,会建议缓刑。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如果当事人符合相关的缓刑标准,那么,检察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建议缓刑的,并不是说都不会建议缓刑。检察院不建议缓刑的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只是案件判决的影响因素的其中一个,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量,一般对缓刑的影响不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后,会送到检察院。检察院会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书供法院参考,但最后的判决还是由法院定夺。量刑建议书没有写缓刑,一般不一定会影响到判决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般不会了。如果检察院建议判处缓刑,法院90%会判处缓刑的,因为检察院也不是随便建议的,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会采纳的。对于一些犯罪案件的话,都是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
检察院具有量刑建议权,完全可以建议缓刑。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是收监,注意区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使用缓刑。但法院是否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要根据案情来具体分析。检察院具有量刑建议权,可以建议缓刑。量刑建议权是由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公诉人或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作为来源于刑罚权的一种派生权力,具有刑罚权的国家垄断性。国家是抽象的,因此其权力的行使必然要通过国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实现,而这种机构或个人行使该项权利的时候是以国家的名义出现的。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后,将有助于法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做出适当的量刑裁判。在目前的控辩式的刑事诉讼模式中,法官的角色更多地体现为消极和被动,法官更少地主动参与到事实和证据的调查中去,他对证据的了解和对事实的判断将主要依靠从控辩双方的对事实的陈述和对证据的列举、质疑中获得。
首先,检察院现在一般不做正式的量刑建议书,只是在公诉意见中阐述下量刑的观点,具体怎么判还是要看法院的,对法院没有什么约束力。
其次,在量刑建议时检察院一般也不会提到建议可以缓刑,只会在不希望有缓刑时特别说明。
最后,判不判缓刑,看是否符合条件,法律规定:
1、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2、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3、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所以一般是比较轻的刑事犯罪(如交通肇事、滥伐林木、信用卡诈骗但已经还完钱了),如果有特殊情节(家里有老人、小孩无人抚养,犯罪嫌疑人本身有重大疾病不宜关押、是未成年人犯罪等)比较容易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