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是附加刑。驱逐出境是指对在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境内的刑罚或治安管理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可以附加适用,附加适用时应在主刑期满后执行。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