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判处管制的罪犯一般是犯刑法规定刑事处罚有管制的罪的;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根据法律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罪犯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判 管制 管制,是 刑法 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改造,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监督改造的刑事处罚,是 刑罚 主刑中量刑最轻的一种。 管制,是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会环境中,如仍与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单位的,仍在原工作单位工作,领取劳动报酬,没有工作单位,仍可从事原先的工作,如经商、出卖劳动力等。其监督改造不是由监狱依法执行,而是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改造。 管制的期限 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数罪并罚 不得超过三年。管制一般适用情形: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 婚姻家庭 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非常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被判管制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 缓刑 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 缓刑考验期 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 违法所得 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 罚金 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三、被判管制禁止进入哪些场所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管制属于刑罚主刑中强度最小的一种,但罪犯要被判管制,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首先要看所犯之罪是否有管制的量刑处罚,这是法官判处管制的前提条件。其次,就是看是否符合判处管制的要求,即罪刑性质要轻、社会危害小同时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也是要比较小才行。
被管制的罪犯有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 管制刑,依法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限制其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但不是 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要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则附加刑做出判决。 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刑法》中关于管制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管制罪犯的权利有:
1、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但需经执行机关批准;
2、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3、其他权利。
《刑法》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来监督执行的一种刑罚方法。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也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协助执行。在执行管制时,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该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管制的期间长短、对犯罪分子的要求等。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和生产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告并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执行时间到期的,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解除管制。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