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情况有后履行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