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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缴纳时间规定

发布时间:2023-01-18 03:47:11

诉讼费缴纳时间规定是原告应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应在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诉讼费缴纳时间规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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