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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时该怎么做

发布时间:2023-04-19 23:13:2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秦某的死亡赔偿金即使按2005年度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亦达105220元。尚未考虑其他,因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也远远超过50000元,因原告考虑到秦某的自身过错及第二被告对其已作安抚,而只主张三者责任限额内的50000元,系依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对此予以认可。

保险公司拒赔时该怎么做

秦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50000元损失由**南京分公司承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

一审宣判后,**南京分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死者秦某系“第三者”违法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秦某不属于第三者,要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得到保险上的救济,是为了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订立的。**公司为苏AC2055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现该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秦某死亡,且秦某系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意外的人,故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南京分公司应当在**公司投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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