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罪可以提起自诉。但如果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只能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法律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具体包括:
一、侮辱、诽谤罪;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三、虐待罪;
四、侵占罪。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
一、故意伤害罪;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三、侵犯通信自由罪;
四、重婚罪;
五、遗弃罪;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哪些案件可以提出刑事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必须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才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和开庭审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备 刑法 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 公诉 机关无权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它包括以下四种案件: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除外) (4)侵占案。
2、被害人有 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 哪些案件既可以自诉又可以公诉? 1、 故意伤害 案( 轻伤害 )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 知识产权 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 。 三、谁能够提起自诉,提起自诉的程序包括什么?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 诉讼 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五) 证人 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 立案 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 自诉案件 ,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 裁定驳回起诉 。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刑事自诉案件主要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同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在自诉案件范围内。对于自诉案件,受害人在去法院起诉的时候需要写刑事自诉状,另外还要注意证据的提供。如果当事人对刑事终审判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提起 申诉 ,但是判决不会停止执行。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此类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当中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的案件主要是情节轻微的故意伤害案,对于这些案件,受害人可以到公安机关去报案,公安机关也不能直接不立案。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一)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三)审查程序不同。(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应该向法院提供相关的线索,再由法院根据职权进行调取,人民法院也应依法调取。
如果当事人无法取得证据,也无明确的证据线索,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拒绝依职权调取,也可以提醒当事人在落实了具体线索之后,再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在我国的法律层面上来说,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在侦办和审查上都是不一样的。换句话来说,其实在生活当中的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有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到法院提起诉讼的话,法院是不会进行处理的,这就是所谓的自诉案件。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自诉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事诉讼法自诉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于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二、自诉状内容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三、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诉人在自诉时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刑诉法 第170条规定了法院直接受理的 自诉案件 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刑诉法和 刑法 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 代理 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及侵占案。法律将这类案件对行为人的追诉权赋予被害人行使,是否向法院起诉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国家不主动干预。是考虑到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97刑法将侵占案列入告诉才处理案件,也是考虑到被害人对涉及自己的财产有实际处分权,对他人侵占的财产是否起诉追究有权自行决定。 (二)被害人有 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是对79刑诉法关于法院直接受理的“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的修改,既符合自诉案件的要求,又有利于防止公检法三机关在 立案 范围上的互相推诿,可以避免发生因对“不需要侦查”认识理解不一致而拒绝受理致使被害人控告无门。 构成这类自诉案件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被害人需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二是从案件性质上讲,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关于 刑事诉讼法 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
(1) 故意伤害 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 知识产权 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八种案件被确定为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解决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而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不严重、不需要侦查而不予立案,从而保证被害人控告权的行使。但是这类案件在赋予被害人起诉权的同时,也加重了被害人的义务,即须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诉法为了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被害人状告无门的难题,充分保障被害人的 诉讼 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积极追究犯罪,避免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放纵犯罪现象的出现,增设了新的自诉案件种类,作为 公诉 案件的补充。构成这类自诉案件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被害人应当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充分证据;二是被告人的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即不属于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三是被告人所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四是公安或检察机关应当 立案侦查 及起诉,但事实上没有进行这项诉讼活动。
公诉转自诉案件范围包含有八种。
【法律分析】
包含范围有: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政府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政府利益的除外。
8、属于相关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五十四、 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三十六条,修改为:“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轻伤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而侦查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