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公诉案件,也可以是自诉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一、 侵犯商业秘密罪 的处罚具体是什么 《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 盗窃 、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 证据 损失认定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认定问题 ⑴ 公诉 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 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 ⑵对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 如果具备鉴定的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往会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如何来认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权威的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专业人员对专业技术的国内外最新情况比较了解,其通过对资料检索并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据以定案的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当庭质证并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 (二)关于损失的计算问题 中国刑 法规 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备要件。在 刑事诉讼 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刑法未对“重大损失”的含义明确界定和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⑴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 侵权行为 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 ⑵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⑶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况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对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其实也是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一种。当然,实践中,我们还是要做好罪与非罪的区分,并非只要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就一定会构成犯罪。这还要结合关于此罪的 立案 标准规定之后,才能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 侵犯商业秘密罪 的附带民事 诉讼 的相关法律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
那么,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害人单位是否可以“遭受物质损失”为由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附带民事诉讼条件:
1、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原告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或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害而遭受物质损失,是由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例
我国曾经有侵犯商业秘密罪附带民事赔偿的判例。2006年3月1日人民法院报四版《 西安 一高工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一文报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曾任高级工程师的被告人裴国良,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审 被判处 有期徒刑 三年,并处 罚金 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裴国良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连铸技术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二被告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本案中(详细案情见本书有关案例评析部分),西重所在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裴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 公诉 后,将裴某及中治公司共同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西重所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 合并审理 。那么,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满足哪些条件,而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能够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呢?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都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只有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以及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法院才会受理。
故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而言,其中既不涉及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也不涉及因财物被毁而遭受物质损失,因而依法不应属于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也被许多的法律专家认为是错误地、跳跃式援引法律规定,属于典型的“ 民事纠纷 通过刑事手段解决”。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附带民事诉讼 的条件首先原告必须是法律中的被害人,然后要写清楚赔偿的具体内容。上述文章讲到的案例是关于陕西省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处犯罪人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了五万元,所有所有触犯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一、 侵犯商业秘密罪 立案 标准是什么 1、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经济犯罪 案件追诉标准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 违法所得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量刑 1、犯本罪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规定处罚。 企业当中的商业秘密可以说关系着整个企业的发展,而对于其中的核心秘密,自然也是会采取多种措施加以保护。但在企业保护的同时,可能竞争对手也会有一定的行动,其中出现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也就见怪不怪了。然而,对于这一行为,根据法律中的要求也是需要达到了立案标准之后,那么才有可能被认定构成犯罪。
刑法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1、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50万元以上损失的;
2、犯本所得违法收益的数额超过50万元的;
3、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 违法所得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以上就是侵犯商业秘密的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