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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顶包属于什么性质

发布时间:2023-04-19 23:06:25

交通事故顶包属于什么性质

1)“顶包人”如果是一般主体(非第二种罗列的情形),则应定包庇罪;

交通事故顶包属于什么性质

2)“顶包人”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则应定伪证罪。

要正确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与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的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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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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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妨害公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有顶包人的话,构成犯罪的应该属于包庇罪,如果顶包人属于证人可能会构成伪证罪,如果肇事司机没有构成犯罪的话,这个时候也不会构成犯罪。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醉学网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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