冥币嫖娼不构成犯罪。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轻的,会受到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江苏一男子用冥币付嫖资,他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该由相关机关对其进行处罚。
卖淫嫖娼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从这件事情中也可以看出法律的严苛性,刚开始的时候双方是自愿的,但是这名男子涉嫌欺骗这名女子的感情,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在事情发生之后,这名男子也是立即选择了逃离现场,由此可以看出是一个极度不负责任的人,希望每个人在网络上交友都能够擦亮眼睛,作为女孩子来说,一定要学会保护好自己,千万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
1、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
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在网络交友的过程中约定用金钱做交易。由女子出卖自己的身体获取利益,男子感觉这件买卖可行,于是两人协商一起入住酒店,没有想到的是在事情完毕之后,男子给了女子一沓中国人冥银行钱币。女子在事后感觉不对劲,然后立即选择了报警处理,警方介入调查之后,依法对这名男子进行了拘留处罚。
2、这件事情到底应该如何定性?
在刑法236条中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在这件事情中,这名男子并不犯抢劫罪,但是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这名男子也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代价。
3、我的个人看法是什么?
我认为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在这件事情中没有被害者,只有两个试图触碰法律红线的无知者,希望每个人在生活中都能够了解我国的法律法规,拒绝上当受骗,拒绝违法犯罪,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障社会安定。
察接到一女子报案,称自己遭到男子QJ,听着语气相当愤怒,接警的警察以最快的时间赶到了报案女子描述的地点,并且当场找到了报案女子及一名男子,警察赶到时,二人仍争吵不断,警察在简单询问过二人事情原委之后,事情的真相让警察都感到不可思议。
案情简介
孙某系卖淫女,自己在家中接待嫖客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8月一天,有人给孙某介绍了大老板刘某,二人商量好以五千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
刘某从钱包拿出一个厚厚的信封,放在桌子上。孙某并未检查两人就开始发生性关系。完事后,刘某以有急事为由快速离开孙某家。孙某在刘某离开后打开信封一看才发现是冥币,后孙某报案称自己被强奸。
使用冥币来付嫖资,是否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币是法定的流通货币。
另一方面,有禁止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防止他们进入流通领域的规定。因此,持有、使用的假币必须具有流通性。冥币不具有流通性,因此马某不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
是否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与女士发生关系,是在女士愿意的情况下,马某并没有违背邢女士的意愿,虽然马某承诺的金钱并不存在,但是依然不能算作强奸。
双方的行为系违反治安管理的卖淫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孙某与刘某之间不是朋友关系,双方又达成了五千元钱的性交易,因此,双方的行为为卖淫嫖娼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对孙某和刘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分析,刘某的行为无罪,但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孙某、刘某二人进行治安处罚。
黄某(男)的穿着打扮像一位大老板,交易前,他反复打开自己的钱包,露出厚厚的一沓钱,孙某(失足女)心中暗喜,觉得自己遇到大生意了,正想着如何开价,黄某就先开口了,说五千元成交,随后不等孙某答应,就从钱包里拿出厚厚的一个信封放到桌上,孙某此时已经非常信任黄某,于是并未将钱拿出来清点,二人随后发生关系。
事后,黄某离开,孙某心情很好,悠闲地打开信封,一看之下,瞬间惊呆,里面的钱竟然都是冥币,孙某越想越气,于是选择报警,声称自己被强奸了。那么,本案中的黄某构成犯罪吗?
一、黄某是否构成强奸罪不构成,因为强奸罪的本质是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即妇女自愿发生关系,就发生关系这件事本身不存在强制性。本案的孙某对与黄某发生关系这件事认识得清楚、明确,是自愿的,黄某并没有胁迫孙某,所以黄某不构成强奸罪。
二、黄某是否构成使用、持有假币罪不构成,因为使用、持有假币罪的前提是这种假币能够在市场上流通,扰乱真币的信用和流通秩序,冥币根本不能在市场上流通,而且人人都知道冥币是用来烧给死者用的,根本不可能扰乱真币的信用和流通秩序,所以黄某不能构成使用、持有假币罪。
三、黄某是否构成诈骗罪本案乍一看很像诈骗罪,孙某之所以报案,也是觉得自己被骗色了,但是,事实上这种情况不构成诈骗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在刑法上只针对骗财产,不包括骗色,色不是法律保护的“财产”。
结语本案中,黄某不构成强奸罪、不构成诈骗罪、不构成使用假币罪,难道拿黄某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当然不是,本案中黄某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可对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男子拿5万冥币诱骗女子发生关系,该男子应该是无罪的。该事件中,该男子和该女子的行径并不构成犯罪。所以,这个事件中,不会有人受到制裁。
一、疑似相关的罪行强奸罪,由于该事件中,男子与女子发生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女子的意愿,所以不构成强奸罪。诈骗罪,由于该男子并没有通过诈骗来获得女子的财产,所以也不构成诈骗罪。使用假币罪,由于冥币不属于法律定义上的假币,所以男子也不构成使用假币罪。而且,男子对于女子的许诺,是属于发生性行为的附加条件,和法律意义上的金钱交易不同,所以该男子也不是嫖娼行为。所以,总的来讲,男子并没有构成犯罪,许诺给予女子的五万块也不受法律保护。
二、树立良好的三观,感情不是金钱交易该事件中的男女,三观不正,才导致他们做出这样的行为,男子通过欺骗与女子发生关系,而女子又想不劳而获,用自己的身体作为筹码,想要男子许诺的5万块,连同尊严也丢弃了。所以,我们要树立良好的三观,要明白不能贪图便宜,贪图享乐。更不能用感情做金钱交易。要好好爱惜自己的身体,不然,要是不小心染上病可就不好了。再者,该事件中,女子缺乏法律意识,男子和她之间的承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她却选择了报警。
三、道德教育,要从小抓起该女子才18岁就想着通过被人包养而过上舒服的日子,说明该女子从小没有被教育好。所以,我们要做好道德教育,从小就要教好,避免长大了走弯路。要教导小孩正确的金钱观,要为他们树立自尊心,学会独立,以被包养为耻。
该事件给了当事人一个教训,希望能好好改正。
冥币嫖娼一般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只需要接受治安处罚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般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男子约小姐后用冥币支付,既不算诈骗也不算使用假币,真就这样算了?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手机的功能也在逐步的升级,我们可以用手机付款,可以用手机乘车,在这个时代里面,现金是越来越少见的。而且随着信息网络的发达,很多的社交软件应用而生,在这个软件里可以超越地域的聊天,甚至会有一些违法活动。
江苏南京的一个男子使用社交软件,约了一位失足女发生了性交易,事后他用冥币支付了嫖资2000元,并且把女孩拉黑。男子本来以为这个女孩会咽下这口气,没想到女孩选择了报警。报案以后,警方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后,对,该男女分别进行了13天和16天的行政处罚。该案件当中,既没有算男子使用假币罪,也不认定男子为诈骗罪。为什么不认定是这两种犯罪罪名,首先我们要了解这两种罪名。
首先是使用假币罪。我国所谓的假币是指,具有流通价值的货币。只是根据颜色和图案做出足以以假乱真的假币,扰乱了经济市场。而冥币并没有流通功能,因此,它并不属于使用假币罪。
其次,我们讲的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这个案件和诈骗罪的特征特别相似,但是我国诈骗罪保护的对象是合法的公司财产,而依靠性交易所获得的财产属于非法的,并不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也不能构成诈骗罪。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受教法律的追究,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也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我们的权利。南京的这位失足女,他有拿起来法律捍卫自己权利的勇气,可是他做的证实非法的事情,所以他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反,因为他也触犯了法律,所以它也被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大家的生活压力也越来越大,这个时候有很多女性,就不愿意靠自己的劳动来获取金钱,反而靠着走捷径或者是出卖自己的身体赚一些钱,但是这些钱都是踩着法律的底线,这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位男子约小姐用的冥币支付,他也违反了法律,并且还使用冥币支付,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当然,他也为他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他本来是想要压榨这位女性,没想到这个女性并不吃这一套。即使在这个案件当中,这位女性的勇气还是值得让人学习的,他总是勇敢地来保护自己,但是更希望他能走正路。
有很多社会新闻总社会引起大家的关注,最近有一件事情就引起了不少朋友们的兴趣,有一位18岁的妙龄女子遇到了44岁男子搭讪,最终被对方以每个月5万元的价格包养,但是在之后却发现收到的钱是冥币,所以很快就报警了,而在这一件事情发生之后,也让大家感觉到非常的好笑,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疑问,这样的事情到底会不会触犯法律呢?
通过这一件事情我们可以发现双方都是存在着过错,并且也都有着不良的企图,首先女子愿意通过自己的身体来换取金钱,这样的事情就是为人所不齿,同时也是不道德的一种行为,甚至还会触犯法律,而男子用金钱来换取其他人身体的行为,自然也是一种错误的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自然也会受到大家的抨击。
在两个人通过了网络的交流之后,很快相约来到了酒店里面并且发生了关系,而男子也兑现了自己的承诺,把5万元放进了抽屉里面,由于女子对于这个男子的身份深信不疑,所以没有对这些钱进行检查,等到男子离开之后,女子才拿出了抽屉里面的钱,可是接下来就发生了让她无比吃惊的一步,因为这些钱竟然都是冥币。
在这个事情发生了之后,女子当然会非常生气,所以撞到这个男子犯有强奸的对象,但是两个人在发生关系的时候,并没有强迫的情况发生,也正因此所以强奸的罪行并不成立,所以有很多朋友在了解到这个新闻之后,也会好奇,是不是会按照卖淫嫖娼的行为来进行处罚。
可是如果我们对于卖淫嫖娼的定义有所了解,就可以发现,如果想要按照这个刑罚来进行判罚,那么双方必然会存在用金钱来换取性交易的行为,可是这一位男子使用的是冥币,并不是金钱,那么按照卖淫平台。
有很多人还会有这样一种想法,觉得男子的行为是属于诈骗,但是诈骗是用欺骗的手段来影响到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可是女子出卖自己的身体来获得金钱,并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如果按照诈骗来进行定性的话,自然也是不合适的。
正是因为这样,所以通过以上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这一件事情,虽然双方都有责任,但是很难通过法律来进行处罚不过这两个人的行为都不值得提倡,同时也是不道德的,一定会受到社会和良知的谴责。
嫖娼并不是刑事犯罪,嫖娼在我国为法律所禁止,属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一种非法的性交易,具体就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嫖娼会受到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等处罚。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如果涉及组织卖淫等刑事犯罪,就可能涉及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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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