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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企业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3-04-19 23:23:14

被拆迁企业经营损失补偿标准是:根据企业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补偿,由明令禁止或限制其正常营业的拆迁人予以支付,一并补偿企业房屋价值损失、搬迁与临时安置的损失。

被拆迁企业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拆迁企业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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