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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流程

发布时间:2023-01-18 06:45:05

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流程是先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再在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陈述;法庭调解;休庭评议宣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流程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

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如下: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3、入庭(站立)宣读法庭规则:请旁听人员安静。

现在公布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由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根据这一规定,起诉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口头起诉或书面起诉。

民事诉讼流程及时间

一审程序:

1、原告起诉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等。

6、法庭辩论包括: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分别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上。

民事诉讼时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起诉流程怎么走

民事 诉讼 的流程: 确定好 管辖 的法院,准备好 立案 的材料。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 起诉书 ,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主要 证据 的复印件以及原告 身份证 复印件等材料。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从立案之日起,简易程序 一审 三个月, 二审 3个月,普通程序一审6个月,可延期6个月,二审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一审程序:原告起诉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宣告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般诉讼流程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一审案件办理程序:如需诉前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的,向立案庭提出申请,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1)向立案庭递交起诉状及附件,并在院审判楼一楼大厅交纳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见收费标准。

(2)立案庭在收到起诉状、公诉案件、赔偿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立案庭在案件立案的次日内将案卷移送到相关业务庭。

二审案件办理程序:当事人对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而依法提起上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办理程序: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交纳上诉费。

(2)进入二审程序,立案庭将材料交相关业务庭。注意刑事案件一个半月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案件审理完毕,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刑事案件应在5日内),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事案件三个月(不服裁定的上诉审限为30日)(3)二审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不服,可以进行申诉。

审判监督案件办理程序:不服本院终审的各类案件不服本院一审并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直接立卷审查处理。

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的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2)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包含,每一流程的具体内容

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2)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证件。到案前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如确认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简称“专家”)出庭的,还应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4)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另外可以特别提示:全体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和传呼机的铃响。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如果法官在书记员在做准备工作或宣布法庭纪律时进入法庭的,书记员应中止手头工作,主持法官入庭仪式后,再恢复手头的工作。

准备工作就绪后,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诉讼参加人有:……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

(3)经批准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有:……

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核对即可。

经征询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5、宣布开庭。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6、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

宣告案名:本庭现审理的是:原告XXX诉(与)被告XXXX及第三人XXX…(案由)一案。

宣告案由:原告XXX因本案纠纷,于…(时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如有追加当事人、延长审限、召开预审庭等情形的,应一并予以说明。本案系再审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的,还应当说明。

宣告审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本庭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7、介绍审判人员。

审判长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名单已告知各方当事人。然后具体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

8、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开庭前已经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当事人确认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后,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回避?

一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定的回避理由,法庭不必审查该理由是否成立即宣布休庭。当事人确认不提出回避申请的,庭审活动得以继续进行。

9、宣告庭审的阶段。

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法庭将休庭评议后进行宣判。

审判长还应强调:各方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切实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服从法庭指挥,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庭审活动一般由审判长主持。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也可以委托其他合议庭成员主持部分庭审活动。但应向诉讼参加人说明。

10、诉讼指导。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对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予以释明。法庭也可以对诉讼能力比较低的当事人给予适当诉讼指导,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可对法庭调查顺序予以说明:法庭调查一般按当事人陈述、归纳小结、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顺序进行。

2、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原告宣读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原告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被告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被告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第三人宣读答辩状(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第三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如果超出诉状范围的,法庭可提示当事人另作补充陈述。当事人未提交诉状或者逾期提交诉状的,法庭应予以说明。

实践中,法庭认为组织当事人宣读诉状确无实际必要的,可以省略“宣读诉状”这一节。

在当事人宣读诉状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当事人补充陈述。主持人宣布:现在,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补充陈述。

法庭应引导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补充陈述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陈述的内容应避免重复。

在当事人主动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发问,以理清案情、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讼争焦点。主持人宣布:法庭现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对法庭的发问,当事人应如实进行答问陈述;同时,针对当事人的答问陈述,法庭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实践中,如果经过预审,并已组织当事人陈述的,法庭认为再行组织当事人陈述已无实际必要的,经作必要的说明后,即可直接进行归纳小结。

3、归纳小结。

主持人宣布: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案件的其他诉讼材料,法庭归纳小结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案的诉讼请求是:……。

(2)当事人没有争议事实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都认可的事实,除涉及身份关系,或者涉及国家、第三人的权益,或者与其他证据有冲突的外,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当庭宣布: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均予认可,足以认定。并宣告:以上经法庭认定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质证。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争议,且根据当事人陈述即可直接认定全案事实的,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3)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

(4)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如下……。

法庭确定调查的范围时无须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的范围不以当事人诉讼争议的内容为限;但二者不一致的,法庭应予以释明。

法庭调查的范围主要是案件事实问题。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则属于法庭辩论的范围,但对法律依据的有无以及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等发生的争议,法庭认为需要调查的,也可以作为法庭调查的范围。

法庭调查的范围确定后,法庭还宣布: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应当围绕法庭确定的范围进行。

4、当庭举证。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事项应当逐一、有序地展开调查。

在逐一确定法庭调查的具体事项后,主持人宣布:现在,法庭调查……。请当事人当庭举证。然后指示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和进行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由法庭调取的证据由法庭或者申请调取该证据的当事人出示和说明。

法庭应当引导举证当事人根据具体调查事项,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材料。具体包括:

(1)书证和物证,应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复印件、复制品、者照片或者抄录件等。

(2)视听资料,应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载体或者当庭播放有困难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录件等。

(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的原件。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的,另按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证、质证。

5、当庭质证。

举证完毕,主持人宣布:请当事人质证。

当庭质证一般以“一举一质”或“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

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与辩驳。质证时,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并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法庭不得把质辩作为法庭辩论的内容,制止当事人在质证中进行质辩。

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即在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的基础上,主持人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辩解。举证当事人辩解后,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辩驳。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多轮次的质辩。

在质证中,质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反证的,法庭应当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6、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

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传唤申请,由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应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在开庭时直接带证人到庭后申请法庭传唤出庭的,法庭按逾期举证处理。

在当庭举证的过程中,举证当事人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向法庭提出。经法庭审查准许后,主持人即宣布:传…到庭。

证人出庭就座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报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在确认其知道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请证人当庭保证或者在保证书上签名。

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的一般顺序:

(1)根据法庭提示的调查事项,证人就其了解的事实作连贯性陈述;

(2)举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

(3)质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法庭根据需要也可以发问(一般在当事人发问后再行发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证人回答发问结束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退庭。可提示证人退庭后,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后还要审阅笔录和签名。如果需要再次出庭的再行传唤。

证人退庭后,针对证人证言,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说明和当庭质证。主持人先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说明。举证当事人说明后,主持人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质证。法庭可以组织质辩。

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执行(除出具保证外)。

7、当庭认证。

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能够当庭宣布认证结论的应当当庭宣布;不能当庭宣布的,在下次开庭时或者宣判时宣布。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认证结论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确认证据足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不予采信)。

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

(1)证据缺乏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2)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经比较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

(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具体事实的根据,可另行评议确认。

(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8、发问和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给当事人相互发问的机会。

主持人宣布:当事人有问题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发问。经逐一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申请发问的,请发问。法庭审查确认后,指示被问当事人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当事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9、其他事项的调查。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调查事项调查完毕后,可以征询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调查或者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当事人申请调查其他事实,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出示其他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证明的对象。如系逾期提供的证据,法庭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如系“新的证据”,法庭应当给对方当事人质证准备和收集反驳证据的时间,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当庭质证的除外。如属于无须举证、质证范围内的证据,可以驳回当事人举证的申请。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流程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主持人可以确定法庭辩论的范围: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产生的争议属于法庭调查的内容,一般不应作为法庭辩论的范围。

主持人可以强调法庭辩论规则: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则的言行,法庭应予制止。

主持人说明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

2、对等辩论。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对等辩论。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进行辩论发言。

辩论发言一般不宜重复诉状的内容。

一轮辩论结束,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进行下一轮辩论的,应强调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法庭根据需要可限定每一轮次各方当事人辩论发言的时间。

3、互相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互相辩论。

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辩论发言的,可以向法庭举手示意。经法庭许可,方能发言。

在互相辩论中,当事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自由、无序的辩论发言或者辩论发言的内容重复的,法庭应予以制止。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在辩论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恢复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止时的阶段。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当事人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四、当事人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一般不宜打断当事人的发言。但其陈述过于臃长,法庭应当予以引导;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简单重复多次的,或者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法庭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制止。

五、法庭调解

1、宣布法庭调解。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法庭要把握时机,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适时组织调解。在法庭辩论之后,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有特别授权的,法庭应当组织调解。如果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而且委托的代理人也没有特别授权的,法庭不能当庭组织调解。庭后有调解必要和可能的,应当于休庭后组织调解。

2、询问当事人调解的意愿。

主持人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的,法庭即可组织调解;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主持人宣布:终结调解。随即宣布休庭。

由于刚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情绪对立可能比较严重。法庭应注意调整庭审气氛,讲究工作方法,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和开展调解工作。即使不能当庭调解,但确有再行调解的必要和可能的,应当在休庭后进一步作调解工作。

3、组织调解。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主持人宣布:现由法庭组织调解。

法庭调解的一般程序:

(1)先由原告方提出调解方案,征询被告的意见。

(2)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被告拒绝的,则由被告提出新的调解方案,并征询原告的意见。

(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原告拒绝的,法庭可以再进行调解或者终止调解程序。

(4)当事人各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均被对方拒绝的,法庭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庭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调解成功后,审判长宣布闭庭。

4、终结调解。

调解不成,主持人宣布:法庭调解结束。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没有进一步调解必要或可能的,应当休庭评议,及时作出判决。

六、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2、法官退庭和评议。

决定当庭宣判的,应于休庭后立即进行评议;择期宣判的,应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评议后,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已经评议形成一致或者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3、法官入庭和宣布继续开庭。

庭审准备就绪,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再宣布:请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即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4、宣布评议结果。

原定当庭宣判的,但经合议庭评议后未能作出裁判或评议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予说明,后宣布休庭。

经合议庭评议,能够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告:经过合议庭评议,评议结论已经作出。现予宣布……。

宣判的内容包括(1)认证结论(先前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2)裁判理由(3)裁判结果以及诉讼费的负担。关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当事人陈述等部分内容,在当庭宣判时无须宣读。

在审判长宣告裁判结果(主文)前,由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宣读完毕,审判长敲击法槌;然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5、征询意见。

宣判后,审判长依次询问当事人:对本判决(裁定)有何意见?

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审判长不必与当事人纠缠,指示书记员:请将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6、交待诉权和说明文书的送达方式。

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宣布:如不服本判决(裁定),可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法院。

书面文本的说明:除判决(裁定)结果外,本判决(裁定)的其他具体内容以书面文本为准。

文书送达的说明。经询问确认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审判长宣告:请当事人于…(时间)到…(地点)领取判决书(裁定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的,审判长宣告:法庭将根据当事人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7、宣布闭庭。

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然后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待合议庭成员退庭后,宣布:散庭。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方退庭。

8、审阅笔录的说明。

散庭后,书记员向诉讼参与人交待阅读法庭笔录的时间和地点。能够当庭阅读庭审笔录的,请诉讼参与人阅读并签名。

诉讼参加人认为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书记员更改;书记员不同意更改的,诉讼参与人予以注明或者提交书面说明附卷。

诉讼程序流程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一审程序: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庭审程序流程详细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开庭流程和普通程序的开庭流程是一样的,主要包括有开庭前的准备和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休庭、评议和宣判。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只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四十条 二、重、再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程序时间流程

一、 诉讼时效

1、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条)

2、特殊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

3、特殊3年诉讼时效。因 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提起 诉讼 的。( 环境保护法 42条)

4、特殊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 和技术进 出口合同 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 129条)

5、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二、申请 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新民诉101条)

2、诉中财产保全:对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新民诉100条)

3、救济程序: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新民诉108条)

三、 立案 期限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司法解释2条

2、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1)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 起诉状 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人民法院在上述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四、送达时间及方式

1、送达时间: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新民诉125条)

2、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 代理 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新民诉85条)

3、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 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新民诉86条)

4、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新民诉88条)

5、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新民诉89、90条)

6、公告送达:国内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新民诉84条)涉外公告送达: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新民诉267条)

7、其它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新民诉87条)

五、答辩期

1、一般案件答辩期限: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法院收到 答辩状 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至原告。(新民诉125条)

2、涉外案件答辩期限: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但有法院批准决定。(新民诉268条)

六、 管辖权异议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 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2、当事人未提出 管辖异议 ,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 级别管辖 和专属 管辖 规定的除外。(新民诉127条)

六、举证期限

1、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 一审 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 证据 的第 二审 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新民诉司法解释99条)

2、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七、申请延期举证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新民诉司法解释100条)

八、逾期举证后果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新民诉65条)

九、申请证人出庭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新民诉司法解释100条)

十、申请调查取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新民诉司法解释94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新民诉司法解释95条)

十一、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 合并审理 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新民诉司法解释第156条)

十二、开庭通知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新民诉136条)

十三、 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4、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最后陈述。

6、做出判决。(新民诉137—142条)

十四、审限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新民诉149条)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新民诉161条)

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流程

十五、判决书的送达

1、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新民诉148条)

2、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民诉意见165条)

民事诉讼必须依照《 民事诉讼法 》中所规定的 民事诉讼程序时间 进行,每一个步骤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完毕也是对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一旦违反此程序可能会造成审判结果无效等法律后果,严格的执行程序也是对当事人的利益的一种保护,也是国家建立法律秩序的一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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