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566条第2款规定了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款法条主要规定的是违约解除合同,解除权人对违约者的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人 的责任义务如下: 1、 债务人 未仍履行到到期 债务 ,但保人有义务代为偿还;
2、、应当公布所担保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3、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对是否提供担保给予答复;
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等。
根据《 民法典 》第566条规定:主 合同解除 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 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 5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同时,根据《民法典》第 558 条的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一、清偿
(一)清偿抵充【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560条【清偿抵充】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二)清偿顺位【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561 条【清偿顺位】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
(三)主债务
二、合同解除权 【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562 条【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合同。
★★★《民法典》第 563 条【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的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533 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主要表现:疫情及防控措施;价格异常跌落;政策变化或法律规范变化;政府行为。
★★★《民法典》第 564条【合同解除权的期限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565 条【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 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 567 条【合同解除的效力范围】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九民纪要》第 48 条【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设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语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免除
中奖不领不违约。违约特征如下:
1、从主体上看,违约行为人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即主体具有特定性。
2、从前提上看,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3、从性质上看,违约行为就是违反了合同义务。
4、从后果上看,违约行为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因此,中奖后不去领的不是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解除权生效时间的规定。
解除权的性质是形成权,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是通知。故确定解除权生效时间的基本规则是:
1.解除权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产生解除的效力,解除权生效的时间采到达主义,即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如果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有异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权成立的,按照上述解除权生效时间的规定裁判。
如果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是直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起诉或者申请,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支持该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主张的,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为合同的解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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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2年法考客观题考试还有94天。
【民法】专题三十三:合同的解除
本专题对应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之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解除的框架体系
民法典第562条。
1.协议解除
2.单方解除
(1)双方的事前约定
(2)法律规定:民法典第563条。
二、法定解除权之一:根本违约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
(一)立法趣旨
(二)构成根本违约的几类情形
1.不可抗力
2.预期违约
3.迟延履行
4.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三、法定解除权之二:不定期持续性合同双方的随时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730、899、948条第2款、976条第3款、1022条。
(一)定义
(二)由点到面的制度安排
(三)行权特征
四、法定解除权之三:任意解除权
(一)基本概念
(二)合同编第二分编规定的任意解除权一览
民法典第787条、829、899条第1款、933条、946条。
1.任意解除权人
2.行权规则
五、法定解除权之四:情势变更
(一)基本概念:民法典第533条。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与显失公平的区别
2.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三)适用条件与程序
(四)效力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六、法定解除权之五:合同僵局与违约方解约
民法典第580条。
(一)合同僵局
(二)合同僵局的解决之道
七、解除权的行使
(一)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564条。
1.解除权为形成权
2.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的长短
(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
民法典第565条。
1.解除权的行使效果
2.接收通知方的立场
3.发出通知方的立场
4.确认之诉
5.解除权的行使以享有解除权为前提
6.在情势变更、合同僵局两种情形下解除合同的,不能通知解除,只能通过向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解除之诉。
7.如对方有异议,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第565条第1款规定。
八、合同解除之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566条。
(一)对将来发生效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二)是否具有溯及力,法律未作一刀切的规定
(三)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效力及于从合同
九、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关系
民法典第157条。
(一)四大区别
1.前提不同。
2.途径不同。
3.溯及力不同。
4.法律责任不同。
(二)两大联系
早上好!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有5个条文组成,分别为第1条立法目的、第2条保护范围、第3条被侵权人请求权,第4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和第5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在侵权责任编中,这一章内容全部删除。这是因为:
《侵权责任法》在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和《民法典》分则的一编有很大的不同。《侵权责任法》在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时,必须规定立法目的、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重合时的处理规则、《侵权责任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等;而把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分则的一编,就仅仅是《民法典》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凡是涉及《民法典》总则的内容,侵权责任编就不必规定。
如上图所示,《侵权责任法》第一章第1、3、4、5条的内容分别在《民法典》总则编的第1、120、187、11条作了规定,为免重复,侵权责任编就不应再作规定。
而《侵权责任法》第2条是关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的规定,由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的规定所替代,成为了确定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新规则。这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创新之一。
《侵权责任法》第2条借鉴的是埃塞俄比亚侵权法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立法模式,即“概括+列举”式。第2条第2款的列举式规定虽然详尽明确,但挂一漏万,立法技术所带来的问题需要法解释来解决,倒不如采用概括式规定。
扩展资料其一,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的表述在形式上与《民法典》其他分则编表述一致,如物权编“本编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合同编“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人格权编“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婚姻家庭编“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采用一致的表述方式,更显结构上的工整、优美。
其二,《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表述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按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仔细分析此款条文,其逻辑重点在于保护权利,承担责任,而非落脚在侵权法保护的范围上。既然立法者设立该条是为了确定侵权法保护的范围,那么,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的表述显然更加清晰、明确且简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