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构成要件:
1、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2、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
3、数个犯罪行为必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1、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质。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构成了另外一个犯罪。
2、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其中一个是目的行为,一个是方法行为,或者一个是原因行为,一个是结果行为,或者既有方法行为、目的行为,又有结果行为。
3、两个以上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构成独立的犯罪,各行为不属于一个犯罪构成的要件。
《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对牵连犯应当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或者是数罪并罚论处。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无法形成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2、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比如以下法律规定:
《刑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第206 条、第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牵连犯的构成特征包括:
(一)必须出于同一个犯罪目的,行为人主观具有多个犯罪目的的不构成牵连犯;
(二)必须是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
(三)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牵连犯是的构成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并且多个危害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牵连犯的构成要件:
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无法形成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2、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分别表现为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并互相依存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牵连犯具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是事实上的关系;牵连犯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是法律上的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触犯一个罪名,那就不是牵连犯。
对于牵连犯,一般“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
【法律分析】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别的罪名的情况,牵连犯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犯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为数罪,牵连犯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在牵连意图的支配下具备了数个犯罪故意犯罪客体方面表现为两个以上行为侵犯了不同的直接客体;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无牵连关系的数个完全独立犯罪相比没有根本差别;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精神和发展趋势。对牵连犯实行并罚有助于摆脱理论困境、解决司法难题,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是实现我国法律目的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四、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实际上民众几乎没有牵连犯,结合犯这样的概念,在普通人眼中只是知道这些人肯定是犯罪了。其实牵连犯也很好理解的,这是当事人为了满足自己的一个犯罪目的但是实施了很多的犯罪行为,相对来说结合犯对这些 犯罪嫌疑人 所触犯的多个犯罪行为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而接下来我们主要是了解一下牵连犯结合犯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一、牵连犯结合犯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牵连犯和结合犯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一)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法定性。结合犯是由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牵连犯则不具有这种法定性,也即牵连犯的成立并不是由于刑事法律所决定,而是由行为人出于同一个犯罪目的以及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所决定。
(二)在处罚上,结合犯有明确、具体的法定刑,对牵连犯一般实行“从一重罪处断”,较多依赖法官之自由裁量。
(三)结合犯中各被结合之罪除了有牵连关系外,还有包容关系。最后,在 刑法 理论上,牵连犯属处断的一罪,而结合犯为法定的一罪。法定性是牵连犯和结合犯的分水岭,是否具有法定性是两者的本质区别,也是区别两者的关键所在。在强调 罪刑法定原则 的今天,刑法理论更应该突出结合犯适用的法律地位,而不能也不应该因数犯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的存在,将属于结合犯形态的犯罪归入牵连犯形态之中。相反,却应该将虽具有“牵连关系”但同时又具有“法定性”特征的形态归入结合犯形态之中。
二、构成牵连犯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 犯罪构成 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 过失犯罪 不成立牵连犯。
(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 罪名 。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三、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而原来的数罪失去独立意义的情况,故结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不再是符合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不能按原来的数罪认定为数罪,而应按结合后的新罪,认定为一罪.
结合犯,是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还是得先从牵连犯以及结合犯的概念上去入手的,在文章的开头也给大家具体的解释过了,所以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在于法定性,目前刑法中因为对于牵连犯没有明确的规定,只不过是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对待有些罪犯就是按照牵连犯来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