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中共同犯罪规定

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中共同犯罪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19 23:26:38

首先,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并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对交通肇事罪不具有定罪层面上的意义。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只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而且承受这种量刑情节的主体只能是交通肇事人,而不能包括其他人。

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中共同犯罪规定

其次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来看,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典型的过失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所以交通肇事罪根本就不存在共犯的问题。虽然指使逃逸和逃逸行为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范畴,但指使逃逸和逃逸行为是发生在交通肇事以后,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人或自己逃避法律追究,所以仅以行为人对逃逸行为存在共同故意,就认为他们是交通肇事共同犯罪的故意是不妥当的。因此,对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温馨提示:
本文【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中共同犯罪规定】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