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判刑之前在看守所会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还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对于劳动收入和支出,看守所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
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规定,人犯在看守所里会依法被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并且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并且会发放一定的报酬。看守所,指的是我国依法建立的,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
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判刑前,按照法律规定,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劳动教育。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 刑事诉讼 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 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四条,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人犯的劳动收入的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未判刑前,按照《 看守所条例 》,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 刑事诉讼 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看守所条例》明确规定,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具体教育管理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 第三十四条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第三十五条人犯在被 羁押 期间,遵守监视,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 立功 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十六条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 警告 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第三十七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没有判刑之前在看守所是不算坐牢的。判刑前在看守所属于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与判刑后的服刑改造性质不同,但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刑前,按照法律规定,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劳动教育。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四条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人犯的劳动收入的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判刑前是在看守所,不是拘留所。在看守所等待审判。看守所是 羁押 依法被 逮捕 、 刑事拘留 的人犯的机关,实行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 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 刑罚 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条 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打通信或者探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