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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是财构成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

发布时间:2023-01-18 10:17:42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构成招摇撞骗罪。根据法律规定,犯招摇撞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是财构成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招摇撞骗罪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那么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构成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

【案情】

2014年4月8日,被告人腊某某以“李辉”之名分别冒充腾冲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腾冲县政法委副书记等国家工作人员,在取得被害人克某某、高某某、尹某某、余某某、尹某的信任后,多次以钱包丢失需要接待为由,向五被害人借钱,共骗取五被害人人民币11800元。

【审判】

腾冲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腊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人民币11800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腊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腊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腊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腊某某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评析】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既有共同点又有本质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还包括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利益。招摇撞骗罪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予以处罚,对骗取财物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的,也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益。

(二)行为的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进行诈骗,而诈骗罪的手段则无此限制,可多种多样,其中也包括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进行诈骗。

(三)犯罪主观目的有所不同:招摇撞骗罪的目的是追求各种物质的或者非物质的非法利益,而诈骗罪的目的仅限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四)构罪要件不同:招摇撞骗罪不以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构罪要件,行为人只要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进行了诈骗,其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则构成招摇撞骗罪;而诈骗罪则以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为构罪要件,不达规定的数额较大,则不构成诈骗罪。我省构成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5000元。

本案中,被告人腊某某冒充腾冲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腾冲县政法委副书记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利用被害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连续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既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和手段,两行为间有机联系,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有损公务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其犯罪的主观目的不仅是各种物质,还有非物质的非法利益,因此,腊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罪要件,应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冒充公职人员定什么罪

涉嫌招摇撞骗罪。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犯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单纯的冒充国家公职人员,比如向人吹嘘自己是某某机关的领导,可能是出于行为人的虚荣心,这种行为并不会在法律上构成犯罪,顶多是批评教育、道德谴责。但是如果冒充国家公职人员另有他图,例如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进行诈骗则会触犯招摇撞骗罪,其次,即使确是国家公职人员,但冒充比自己职称更高的或者其他公职人员进行诈骗的,依旧会构成此罪。若冒充军人进行诈骗的,在相关法律上与之有个相对应的专有罪名,叫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相对招摇撞骗罪而言是个特别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区别是什么?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 招摇撞骗罪 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 诈骗数额较大 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 构成诈骗罪 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犯罪行为人实施招摇撞骗行为时,如果是冒充的国家机关功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是名义进行的,那么就只能以招摇撞骗罪进行处罚,但是如果是利用或者是冒充的社会上普通人的身份进行诈骗,而诈骗额财产数额较小的,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 治安管理处罚 ,处十天以下的拘留。

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 ,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一定的职权,而这种职权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是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而实施的犯罪,势必损害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进行。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含两个基本条件: 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是财构成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

3、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手段都带有一个“骗”字,即编造谎言、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而且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也可能是谋求一定的财产利益,这与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 但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两者之间又有严格的区分,主要表现在犯罪的构成特征上: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 刑法 典分则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中。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

冒充警务人员犯什么罪

假警察犯罪,按照所犯的罪行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如果冒充警察进行诈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法律分析:假警察犯罪,按照所犯的罪行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如果冒充警察进行诈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论处。

3.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本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行为人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主观目的有所不同。诈骗犯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诸如非法获取职务、地位和某种荣誉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法律规定,只有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才可以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本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当行为人招摇撞骗骗取财物时,这两种犯罪是竞合的,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假警察犯罪,按照所犯的罪行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如果冒充警察进行诈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什么意思?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

拓展资料招摇撞骗罪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他种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与认定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是财构成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5)犯罪目的的不同。我国法律上对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适用情况是明确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招摇撞骗罪的犯罪事实认定上,应当对照是否存在招摇撞骗的行为来进行认定,如果存在招摇撞骗行为就可以入罪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68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68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构成犯罪?

本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招摇撞骗罪 -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招摇撞骗罪 -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招摇撞骗罪 -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招摇撞骗罪 -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 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属于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例如冒充缉私人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员,逼迫被告人家属与之发生性关系等,都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如果不只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构成本罪。招摇撞骗罪 -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于子弟、烈土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为。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素必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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