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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发布时间:2023-04-19 23:22:09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主观故意行为。

2007年1月至12月,全市共发生重大逃逸案件81起,侦破74起,破案率为91.4%。破案率保持在全国省会城市前列。从发生事故的违法行为来看,超速、酒后、逆行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占较大比重。其中,酒后驾驶导致重大事故占总数的46.9%。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1、明知发生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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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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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发生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当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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