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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东西纠纷属于不属于合同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3-01-18 11:18:58

买卖东西纠纷一般不属于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买卖东西纠纷通常属于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买卖东西纠纷属于不属于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买卖合同纠纷是诈骗吗

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诈骗。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因合同发生纠纷的,该纠纷应当属于民事纠纷,不涉及刑事,也就不算诈骗,但是,一方当事人是以签订买卖合同为目的来进行诈骗的,该行为应当属于诈骗,诈骗的数额较大的,应当涉嫌构成诈骗罪。因此买卖合同纠纷在正常情况下,不属于诈骗,只属于民事纠纷,涉嫌构成犯罪的,才有可能属于诈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买卖合同纠纷怎样构成诈骗

卖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买方的财物的行为,就构成诈骗。涉及数额较大的,卖方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首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定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为方便审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受理案件所进行的分类。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其次,在民事纠纷这个庞杂的体系内,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第一大纠纷是指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又称经济纠纷,比如债权债务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著作权纠纷等;第二大是指调整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比如离婚纠纷、继承纠纷、人身侵权纠纷等。

而买卖合同纠纷是合同纠纷的其中一种,而合同纠纷调整的是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所以属于经济纠纷。最主要的要考虑举证问题,围绕你的请求请求开展证据收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不要将不利于你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组织证据这个环节很重要。合同纠纷方面,像北京的毛易霖律师,上海的徐宝同律师,都是这方面比较厉害的律师,可以听听他们的建议。

不知道是合同纠纷还是属于诈骗案?

nonono,目前还不能认定为诈骗,更不能提合同诈骗了。现在看来,只是双方均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一是你方迟延履行合同,交付定金晚了,二是对方迟延履行合同,目前为止还未履行合同,即履行交付软件的义务,对方微信聊天不回,更是以行动表明其拒绝履行合同的意思。

因此,目前来说,还局限在民法上的迟延履行合同的范畴,有可能对方有实施诈骗的主观动机,但是仍然不能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时间进一步拖延,很可能对你方不利,请及时行使权利。在微信上向对方催告,如催告合理期限内对方仍然不履行合同,你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当然也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对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以上是个人见解,本人学法,可能有错误 欢迎指正。如果你满意,麻烦采纳我,这对我非常重要~】

买一东西,六千多,钱给打过去一个星期了,商家却不发货,这算诈骗吗?报警的话受理吗?

正常情况下应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警方管辖,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但是,如果对方纯粹是以销售货物的名义来骗取他人“购货款”的,则对方涉嫌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不管是否构成犯罪,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依法备案;如果有初步证据证明对方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则会依法刑事立案,并进行刑事侦查,以依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区别

(一)从动机目的上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从签订合同时起就具有骗取的动机和目的。

2、开始并无明显的骗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签订后,抱着能履行则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积极努力,致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而将较大数额财物归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占有。

3、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并无诈骗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或因履行困难,或因其他方面的动机,行为人的主观意念发生了变化,想无偿地非法占有或所有签约对方的财物或其它标的。

4、行为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内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于是否履行义务,是否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财物,内心还没有确定的意念,或者对自己最终无履行约能力还没有明确的认识,主要指行为人实际上并非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二)从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上区别。衡量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除从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上区别外,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签约后有无履约行为如何,是另一关键因素。判断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意愿的主要客观根据是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三)从具体情节、后果上区别。正确认定是否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不仅要从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方面考察,还要从具体情节、后果上进行对比分析上,这些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是"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是民诉案件,

合同诈骗罪是刑事犯罪。

合同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判断二者的区别,是要是看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有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等具体情况而定。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

任何一种犯罪都要考察是否具备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缺一不可。合同诈骗罪也不例外,具体如下:

(一)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首先,行为人明知自己所采用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会使对方当事人信以为真,“自愿”签订经济合同或“自愿”承担履约义务的结果发生。如果不是明知,则不构成本罪。

其次,行为人必须希望对方对自己的欺骗行为信以为真,并“自愿”签订经济合同或者“自愿”履行履约义务的结果发生。

(二)主体方面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单位作为本罪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或对该单位在签订、履行合同中的诈骗行为时明知、默许或指使二是非法所得由单位占有或基本归单位占有,如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福利或进行其他经济,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别

单位犯罪的情形: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并被该单位占有使用处分的。

个人在单位授权范围内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或者无代理权的自然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后经单位追认,且犯罪所得归单位占有的。

买卖东西纠纷属于不属于合同诈骗罪

个人犯罪的情形: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个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三)客观方面:

1、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这是通常讲的“钓鱼式合同”。

先舍后取“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里的逃匿是指行为人采取使对方当事人无法寻找的任何逃跑、隐藏、躲避等方式一逃了之。

招摇撞骗“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一唱一和“演双簧”。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

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2、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自愿与行为人签订经济合同,或者自愿承担履约义务。

这种错误就是指被骗人对事实真相的错误认识,或对于假的信以为真。有这个错误才自愿签订和履约。

3、行为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上海市规定在10万以上为数额较大。这是区分一般合同诈骗和合同诈骗罪之间的重要标准。

(四)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旅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由于诈骗分子今年来常常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因而使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要正确划清界限,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当事人所拥有的资金、物资或技术情况。如何判断呢?下列情况视为有实际能力:

(1)行为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即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和物品。

(3)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际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代为履行或赔偿损失)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诈骗手段。

利用合同诈骗的人,往往一无资金、二无场地、三无货源,其结果必然要采取伪造证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谎言等手段,以掩盖其根本无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骗取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事实上则根本不去履行合同,或者故意制造障碍,从而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当事人是否为履行合同做出了积极努力,往往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诈骗故意的依据之一。

律师认为,一是要看做出努力的时间,履行期满之后才为履行合同努力不能认为是二是要与行为人的履行合同能力联系,只履行一部分搪塞而逃避履行大部分条款不能认为是三看行为人的态度,是积极还是消极的。如果是为履行合同标的作准备,属于积极努力。

4、标的物的处置情况

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虽然不能作为判断当事人具有诈骗故意的惟一标准,但却是一个重要依据。合同诈骗犯罪由于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行为人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则将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有的则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有诚意履约的人,在出现违约情况时,虽然也会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诈骗分子,根本没有履行诚意,发生纠纷后,往往想方设法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遭受的损失。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包含口头合同等非书面合同形式吗

一、全面考查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签订合同而进行的诈骗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此罪进行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所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各种合同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纠纷。上述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二者之间的相同点,是均签订了合同,均存在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但二者之间是有原则上的区别。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不可缺少的主观要件,是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之间的根本区别,也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重要标志。因此,行为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时,必须从行为人有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重点问题入手,全面分析考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真实目的。在考查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时,要通过行为人的各种具体行为来考查。同时,行为人究竟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约或履约过程中会具体表现出来。因此,对行为人在签约或履约的各个阶段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考查,从而验证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本人认为,应主要考查以下几个方面:一要考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欺骗行为,看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即有无《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二要考查行为人履行合同有无积极的态度。如果行为人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措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决心和态度,虽然合同不能履行,也不能以此认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应以合同纠纷处理。相反,如果行为人只是在口头上承诺履行,而实际上没有积极履行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这种情况,就应认定有诈骗的嫌疑。三要考查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条件。行为人在合同履行条款中,要求对方先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而对方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以后,行为人有条件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合同诈骗论处。如果行为人原来有履约条件,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失去了履约的条件和能力,并有正当理由证明失去履约的条件和能力的,说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因而对这种情况,应以合同纠纷处理四要考查行为人获得款物后的款物去向,有无暗中转移处理所获财物。如果行为人暗中转移所获财物,则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之目的,对这种情况,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要客观地分析当事人有无履约能力。全面客观地考查分析当事人有无履约能力,是分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重要区别点之一。既要考察当事人在履约前是否取得了履行能力的各种途径,还要考查事后是否对履行合同作出一定的努力,同时还要考查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的真实原因,还要看无法履约的原因是形成于合同之前,还是形成于合同之后。首先要从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上考查。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根本无履约能力,也根本未打算履行合同,就是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为目的,则应为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在签约合同当时虽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但一方面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市场变化的影响,致使盈利计划无法实现,未能按时履约,或者由于行为人对自己的履约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于未能按时履约,或者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无履约能力,但其为在履行前通过一定途径取得履行能力,尤其是事后进行了一定的努力,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时履约的,则应认为当事人有履约能力,按合同纠纷处理。

买卖东西纠纷属于不属于合同诈骗罪

三、要分析行为人占有方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精神,行为人在占有方式上,一般表现为有偿占有和无偿占有两种。占有方式的不同,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就某种约定而产生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双方在占有方式上,很明显均表现为有偿占有的法律关系。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占有方式上则与此不同,受害人在受欺骗过程中,根本上或基本上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产生错觉,误认为存在合同关系,仿佛“自愿的”交出自己的财物,行为人诈骗犯罪的目的才能达到。如果没有受害人交出财物的过失行为,诈骗犯罪就不可能发生。因此,合同诈骗犯罪中的欺骗行为,旨在使受害人陷入错觉,从而无偿地把财产交给犯罪分子。因此,合同诈骗中的行为人在占有方式上表现出的突出特点,就是以有偿掩盖无偿。而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既不存在陷入错觉,也不存在一方将财产无偿的交给对方,双方在占有方式上始终是有偿的,根本不需要什么掩盖。总之,从以上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当事人有无履约能力和占有方式的不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是哪些

合同诈骗罪 与 合同纠纷 的区别有: 1、主观表现形式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关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纠纷中,是没有这一要件的。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二者在主观方面的主要区别。

2、履行合同的态度不同 合同诈骗 中,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因为其根本不具备履行能力,只是单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都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

根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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