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去看守所要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如果在侦查期间并且会见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还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一、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需要的手续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公函;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户口本或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6、律师执业证。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律师会见是一个很重要的程序。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对于案件的辩护是非常重要的,律师在第一时间会见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更加具体的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和情节,这也能够为当时提供更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应对的方案,也能够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出现。
但是律师想要去看守所看人的话,也是需要办理一些相关的手续的,只有办理了这些手续律师才可以去看守所看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去看守所看人的话,一定要有60事务所的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的公函,才能够去看守所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看守所也会安排时间会见,并且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
首先,律师要提供自己的律师执业证书,其次就是律师事务所给律师开的律师刑事诉讼格式的文书八,还有文书五。而且还需要法律援助公函援助中心出具的指定辩护函,除了这些之外,如果是第一次去看守所看人的话,还需要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如果没有身份证和户口本的话,也可以提供一些亲属材料和结婚证明等等。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能够是监护人,或者是比较亲近的家属为委托辩护人,除了这些人之外,其他的人都不能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准备好这些材料之后,就可以去当地法院开具证明,然后拿着这些证明去看守所把这些证明给看守所的负责人就可以了。一般律师在看守所看人的时候,也是会安排专门的人进行监视和陪同的,一般是不可能会有单独见面的时候的,主要也是为了安全考虑。
去看守所看人需要的手续如下:
1、看守所看人需要持本人身份证按照规定时间在会见区进行会见。
2、被刑事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3、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4、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在押人员。在押人员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回家探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看守所的人犯给养费和修缮费,必须全部转入看守所帐户,由看守所直接管理,严禁截留、挪用。使用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开支,严格审批手续。除人犯伙食费以外,一次使用经费二百元以内的,由看守所所长批准;超过二百元的,由主管局、处长批准。
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经费,按正常渠道列支。第三十条
看守所应当有供人犯沐浴的设施、设备。
看守所应当依据季节变化和实际需要,规定人犯洗澡、理发、洗晒被服的次数和时间。
经常保持监室内外的清洁卫生,注意美化环境。每天打扫监室,定期消毒,并要做好人犯的夏季防署降温、冬季防寒保暖工作。
1、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辩护人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亲属代为聘请,或者有关机关、单位转达聘请要求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经看守所查验并记录在案。
3、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可以为1至2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持证可以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协助律师制作询问笔录。
4、律师会见涉嫌杀人、抢劫、聚众斗殴等暴力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女性的,会见人员应不少于2人,会见人员中1人可以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5、因特殊情况,律师需在节、假日以及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事前书面提出申请,经看守所呈报所属分管领导批准。按前款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看守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起48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安排会见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6、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信件应当按规定向案件承办部门递交,由案件承办部门移送看守所转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应当制作信件的副本备案入卷。
7、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守所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看守所有关规定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
8、看守所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提供方便,安排合适的会见室。对于会见对象有必要实行戒护的,看管人员应当注意戒护方式,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谈话时的顾虑,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9、看守所看管人员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严守职责,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的发生。会见结束后,律师应当按照看守所规定办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看管人员收监手续。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绪激动,有暴躁、可能发生自杀等异常情况迹象的,应当及时告知看管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首先要和律师签订合同,律师需要携带的律师证件,委托书,介绍信,会见函去异地看守所。
和律师签订合同如果是普通的治安案件,没有必要去见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让见。如果是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也见不到犯罪嫌疑人,只有律师才有这个权利,可以见到犯罪嫌疑人,并且调取相关资料。需要办理一些手续,首先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和犯罪嫌疑人要同律师签订合同,指定了这个律师来做辩护人,如果没有合同,律师仅凭证件不可以去看守所随便调取资料。
需要携带律师证件,委托书去异地看守所调取资料,律师需要出具自己的律师证件,口说无凭,眼见为实,律师的证件就是证明自己身份的。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期间,还是在审理宣判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都见不到犯罪嫌疑人,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所以律师要携带着自己的证件,还有犯罪嫌疑人家属给律师出具的委托书,去异地见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调取相关资料。没有委托书,律师是寸步难行的,所以这些资料必须得带全。
律师要带着会见信,派出所给开的会见函律师想要去异地的看守所取资料或见到犯罪嫌疑人,都要向抓犯罪嫌疑人的派出所进行申请,请派出所给开会见函,同时律师也要带着律师事务所给开了会见信,也就是介绍信,你是谁,你从何而来,你要去见谁,因为什么案子去见他,这些必须都要写清楚。通常情况下派出所都会给开会见函,拿着会见函去异地看守所才可以,如果这个案件正在侦办阶段,那么还需要民警陪同在场,否则是不符合程序的。
结语律师在办案的时候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要准备好所有的资料,同时做好及时的申请工作,获得批准,才能调取资料,见到嫌疑人。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的手续如下: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公函;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户口本或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6、律师执业证。凭上述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会见通知,将会见通知和介绍信交给看守所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