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判决指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后,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情形而作出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履行判决的对象一般是负有法定职责,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1 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宣告予以维持的判决。
2 履行判决是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所作的判决。
它主要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5、6项规定的三类案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 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3)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3 撤销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1)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具体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的判决;
(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适用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后尚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维持判决与履行判决和确认判决区别:
1、维持判决是确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
2、履行判决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不作为。
3、确认判决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主要存在于行政行为已经产生效果,撤销或变更已无意义的情形。如行政拘留已经结束的案件。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包括:
1、维持判决。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肯定,是人民发育那对原告一方诉讼请求的驳回,是人民法院对业已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认可。《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撤销判决。撤消判决意味着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评价,是司法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最有效手段,它集中体现着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撤消判决分为全部撤消、部分撤消以及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消。
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在性质上属于给付判决的一种。所谓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判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
4、变更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系行政处罚行为,对非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二是行政处罚有显失公正的情况。《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5条对诉讼不加重对原告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对法院变更处罚权加以必要的限制。
5、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它通常是其他判决的先决条件。尽管,《行政诉讼法》对确认判决未作明确规定,但由于它的不可替代性,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7条和第58条把这种判决形式规定下来,弥补〈〈行政诉讼法〉〉的不足,以满足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确认判决包括两种情况:确认合法或有效与确认违法或无效。
6、驳回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民事判决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1.民事判决就其所解决的诉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给付判决的特点是它使当事人一方产生实体义务,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认判决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决。例如,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收养关系的判决;变更判决是变更当事人之间原有法律关系的判决,如准予离婚的判决。 2.民事判决就其解决案件的全部或一部争议,可分为全部判决和一部判决。全部判决是在案件全部审理结束后,针对当事人之间所有的争议依法作出的判决。一部判决又称部分判决,是指对案件一部分争议作出的判决。有的民事案件的部分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当这部分事实确已查清时,可以先行作出判决。部分判决先行解决一部分争议,有助于加速整个诉讼的过程。 3.民事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在双方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中国人参加法庭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叫对席判决。缺席判决是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原告成为反诉之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缺席判决。 4.民事判决根据其案件的审理程序,可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地方各级法院适用对第一审程序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一审判决。中级以上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所作的判决是二审判决。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原则,故二审判决也叫终审判决。再审判决是案件原审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所作的判决。 5.民事判决就其解决案件的结果,分为肯定判决和否定判决。肯定判决是准许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也就是原告获得胜诉的判决。否定判决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也就是原告败诉的判决
关于判决确定履行之日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书上写明的日期;判决执行之日是指实际交付执行场所执行的日期。判决确定之日和判决生效之日是一致的,都是指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而判决执行之日则不一定和前两个一致,有时候判决已经生效,但未必立即执行,如死刑,还要有关机关核准;有期徒刑判决生效之后可能没有立即交给监狱机关,一审判决,给不服判决的被告(或原告)留有一定的上诉期限。二审判决,当时生效。由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判决有固定期限的主刑,且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期限的还要折抵刑期,所以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死刑缓期执行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执行期满两年之后要么减为无期或有期,要么立即执行。如果减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两年刑期,体现对死刑犯的一种有优待,可以将两年的起始日期提前;如果是立即执行,更不存在问题了。而缓刑考验期限从生效之日算,是因为缓刑本身不具执行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确认判决: 一种情况指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违法,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判决; 另一种情况指的是人民法院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但不需要撤销行政行为或者不需要履行的判决; 此外,如果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 行政主体资格 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这也是一种确认判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法律分析:法院判决书上判定,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是指判决书在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这时,自生效日(上诉期为十五内,也就是十五天后)十日后,法院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败诉的人就必须执行。
判决书在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这时自生效日(上诉期为十五内,也就是十五天后)十日后,法院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败诉的人就必须执行。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法院共有三种裁判: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就整个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裁定和判决之间的区别是:
1、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适用裁定解决的实体问题,如在执行期间依法减刑、假释等;解决的程序问题,如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以及当事人耽误期限,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申请是否准许时,可以适用裁定处理。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
在法院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没有通过法院,而是直接向申请人履行了判决的,应该由申请人 向被申请人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果是金钱履行的,应该由申请人出具收条),并注明判决已经履行完毕。
在履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可以主动将相关履行材料交给执行法院,说明已经履行完毕,也可以由申请人向法院说明情况。
但不是谁向法院说明的,一般情况下,法院都需要向申请人核实履行情况,要确保申请人确实已经执行完毕。
院判决书中写道,有其他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是指被告自身认为没有履行判决书的能力,而实际上被告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完成履行法院判决的,但是被告却不愿意采用可以解决的办法去执行法院判决,有意识的违背法院判决,客观上造成不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成为拒不执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