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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取证据单位必须配合吗

发布时间:2023-01-18 11:41:45

律师调取证据单位必须配合。律师有权在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还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对于律师合法的取证行为,单位应当配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律师调取证据单位必须配合吗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律师调查令是不是必须同意

律师调查令是必须同意的。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律师调查令这一申请操作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法院认可并通过发放律师调查令后,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予以必须配合。

律师向公安机关取证有哪些权限,公安机关需要配合?

律师有知识产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行踪调查以及企业资信调查;公安机关需要配合律师。

法律分析

调查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具有调查取证权的机关有公安、检察院等。具有调查取证权的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具有调查取证权的机关有公安、检察院、法院 等其他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职能业务领域的调查取证权。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这是律师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顺利执业的保障。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委托人有利证据的收集。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建设法治的需要。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具有很重大的意义,完善不仅有利于保障辩护律师的实体性权利,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它还有利于促进控辩双方的平衡,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对方如何不配合调取证据怎么处理?

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二、当应该协助调取证据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时,法院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训诫,针对情节较为轻微的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进行口头批评警告的措施,一般由合议庭决定,审判长口。头宣布,书记员记入笔录。

(2)责令具结悔过,针对情节轻微的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责令行为人写出悔过书的措施,一般由合议庭决定并宣布实施。

(3)罚款,针对情节较为严重的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责令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现金的经济制裁措施,具体数额由法院视其行为的情节而定,但最高数额为1000元,不得超过这一上限。

(4)拘留,针对情节严重的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具体时间由法院根据行为具体情节而定,但其自由裁量的幅度在l天至15天之问。

(5)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应依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些法律责任方式中,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应单独使用罚款和拘留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且适用这两项措施时,应严格遵循有关程序要求。

公安机关不配合原告律师调查取证怎么办

这主要看律师的协调能力,如果连到公安机关调取一个证据都调不了的律师,还代理人家的案子干啥?被代人请代理律师就是为了解决诉讼务实中的自已办不了、办不好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是可以到公安机关调取证据的,特别是涉及到人身伤害案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更需要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如果律师得不到公安机关的配合,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或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调取,通过以上方式公安机关再不配合则涉嫌故意妨碍了,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有关法院调取证据

你好

法院调取证据,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否则法院可能对单位罚款;这种情况,单位一般会配合。

如果此证据是关键证据,在没有调取到证据的情况下,证据不能查证属实,是不能以这个判决的,只能以其他证据作相应判决。如果单位就是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的,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说法成立,也就是属实。

《民事诉讼法》

律师调取证据单位必须配合吗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请了律师还需要自己搜集证据吗?

不一定。律师是享有调查取证权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和收集获取有关证据的权利。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是有义务帮助当事人就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的。

法律分析

不一定。打一场官司就是打证据的官司,当事人的希望都寄托在律师身上。与委托人相比,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行业务活动过程中,在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收集、获取有关证据等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有义务协助委托人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但律师调查和获取证据的权利受到严重限制。如果鉴证方拒绝合作,律师就没有补救办法。这一点也要求今后的立法能够提高重视程度。律师本人的调查取证,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一起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收集证据的行为也需要在一些条条框框下进行,是要受到约束的。律师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证据调查;知识产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行踪调查。_______律师收集调查证据规定既赋予了律师收集证据的权利,体现律师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又对律师收集证据行为进行了规范,防止非法证据的产生。这对法院公平审理案件,推动司法公正都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有权利到用人单位调查工资支付凭证并取证吗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凭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可以到用人单位调查工资支付凭证并取证,但需要用人单位配合。用人单位不配合的,律师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获得授权,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附:《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对于民事案件原告请律师可以持相关证件去被告单位调取被告的个人信息吗?

律师是可以持相关证明,去相关单位调取案件资料的。但实际操作上很少如你所说的这样子,去被告的单位调取他的个人信息。因为被告所在单位很可能出于保护隐私的原因继续提供。

一般有被告的姓名信息等基本资料,律师就可以去公安机关调取其人口信息。如果实在无法调取,那么就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相关单位出具其个人信息。

向优秀刑事律师请教下,律师在调查取证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注意以下情况:

一、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避免以下做法:

1、无证调查取证。

2、律师直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的证人调查取证。

3、单独向女性调查取证。

4、调查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

5、不及时向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供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或已获得的新的重要的证据线索。

6、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词或作伪证。

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指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证据材料的权利。

1、律师在查阅卷宗材料时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1)对起诉书的审查。重点审查起诉指控犯什么罪、犯罪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的轻重、有无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无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审查起诉书所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得当等。

(2)对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的审查。律师查阅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可以对案件的证据体系及证据种类有个大概的了解,并核对已经移送的“主要证据”材料与尚未移送的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的相互关系。通过检察机关对证人名单的例举了解其他证人对本案事实的证明作用,并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这些证据及证人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调查与收集工作下一步如何展开。

(3)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照片的审查。通过审查主要证据了解本案中对被告人定罪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哪些证据存在疑点和矛盾,以便分类排除,哪些证据需要立即调查核实,哪些证据需要会见被告人来了解,哪些证据需要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核实。

2、关于在审前程序中如何行使调查证据请求权律师的调查取证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客观上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往往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为此,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一种救济手段,即辩护律师在无法调取或遇有困难的情况下①可以请求法院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如果相关证人及有关单位不同意②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律师行使调查证据请求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的情况、被告人的情况、被调查人的情况、调查请求理由事项,并制作详细的“调查提纲”附在后面;

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查证据时,辩护律师作为申请人可以在场,但这要根据案件情况及证人情况来定,并须征得法院调查人员的同意;

③法院调查的证据材料律师可以请求保留该证据的复印件,并作为辩方证据在法庭出示,并经过法庭的调查与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律师调取证据单位必须配合吗

④由于证人或被害人等不同意接受调查以及有可能律师的调查证据请求被法院拒绝的,如果认为该证据确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通过询问和质证使该证据被法院采纳为裁判的证据。

3、关于对非法证据的调查与确认问题刑诉法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由此看出,刑法虽规定禁止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但却并未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问题在于,控方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基于控诉和证明的目的更有可能或有条件使用非法手段。这些非法证据一旦在法庭上出示,将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消极的影响,最终导致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而影响司法公正性。因而,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收集相关证据证明非法证据的存在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前置性审查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对非法证据的审查与确认主要从主体上、程序上、形式上三个方面入手:①主体上,如应当回避的侦查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非法定侦查人员调取的证据;非自然人提供的证言与鉴定结论;年幼或患有精神病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所提供的证言等都应作为律师审查与调查的重点内容。

②程序上,调取证言笔录时仅侦查人员一人在场,询问证人时未告知作证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等。

③形式上,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及讯问人签名的书面供述及证言与陈述;没有鉴定人盖章的鉴定结论,没有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见证人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均属于违法或不合法的证据范畴,辩护律师一旦能证明该证据的违法与不合法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请求法院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之外。为了证明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事实,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传唤侦查人员、勘验检查人员及鉴定人等到庭作证,运用收集到的证据提出异议,当庭揭露该证据在收集过程中主体、程序、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避免这些非法证据被法院用于裁判的证据。律师在审判前阶段开展调查活动,必须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真相,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来源:中国刑辩网作者: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罗力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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