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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笔是否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发布时间:2023-01-18 11:46:57

录音笔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录音笔一般属于刑事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证据。所有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录音笔是否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录音笔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

二、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三、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

二、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三、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录音笔录音可以作为法院的证据吗?

录音笔录音可以作为法院的证据。

录音证据法庭是否采纳,可以看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如果录音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实有关,录音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并且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可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录音作为一种电子形式的证据易于伪造,所以录音在诉讼中证明力较差,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才可以证明案件事实。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下面首先对"手机的通话录音"、"现场谈话录音"、"窃听"这三种行为给大家做一下说明

(一)手机的通话录音,行为合法,录音行为具备了合法性的前提。

(二)现场谈话录音,行为合法,录音行为具备了合法性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私下录音,通常也会认可。

(三)窃听,行为不合法。录音行为不具备合法性的前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录音笔是否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录音笔的录音可以做为法庭证据吗?

1.可以

2.非法录制的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在中国,只要不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规定的都可以,这是明文规定的。

3.必须保证录音清晰,因为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

请问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只要符合两点条件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第二:不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根据以上规定,偷录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到对方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度百科

我想知道录音在法律上或者在法庭上可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例如,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吗?

张小姐是某企业人事主管,最近遇到件烦心事:原来是一名员工的劳动合同找不到了,巧的是,人家最近正和公司闹矛盾呢,这要是让他知道了,别说不愿意重新补签一份合同,说不定还得倒打一耙找公司来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事情真要发展到这地步,张小姐的麻烦可就大了,越想越害怕,赶紧想办法。不愧干了多年人事工作,张小姐立马想到一招:录音。要是员工在录音里承认了曾经签订过劳动合同这个事实,那自己最多也就是担个丢失原件,保管疏忽的责任,不至于造成赔偿双倍工资差额的结果。可是做这样的录音非得偷偷录不可,未经当事人允许的录音可以成为证据吗?张小姐困惑了。事实上,对于未经当事人允许的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法律规定本身就存在冲突。早在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个批复中明确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这个批复,当事人谈话录音成为证据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谁都不愿意自己的谈话被录音,就算同意,说起话来也会小心谨慎,录制者得不到任何有效的信息,录音资料也就丧失了证据价值。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录音资料的证据价值越来越受到审判者们的关注。直到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其中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但该规定第六十八条同时也明确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这个规定来看,录音资料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只要(1)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2)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那么什么叫“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呢?就是不能侵犯他人隐私。举个例子:录音内容涉及的仅仅是双方劳动合同是否签订过,这不属于被录音者的隐私,但如果涉及被录音者家庭情况等不愿意被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者就侵犯到被录音者的隐私了,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录音资料,不能够当作有效证据使用。

(1)有条件的情况下,使用专业设备。现在录音工具很多,手机、MP3、录音笔等等,这其中专业的录音笔应当成为工具首选,因为它音质有保障,录音时间长,可靠性稳定,且有记录可查。

(2)录音中应当明确被录音者的身份。如果录音听了半天我们都不知道或者没法证明是谁在说话,那就失去意义了。

录音笔是否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3)录音者应当注意引导,围绕主题。

(4)录音者多说,被录音者多说。常碰到录音者滔滔不绝,被录音者一言不发的情况,准备的时候都知道这一点,可一讲起来就都忘记了,这样的录音也没有意义。

(5)录音过程应当完整。有时候当事人会觉得某段话不重要或者对自己不利,所以就中断了录音,但是请注意,录音中断有可能被认为有剪辑的嫌疑,这样会造成录音的真实性下降。

(6)整理书面材料。为方便法官审判,我们建议录音者能都事后对录音内容整理一份书面材料,清晰有力。最后,提醒大家,在录音的同时,请尊重他人的隐私等合法权益,切勿维权心切伤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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