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证据想要合法的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连贯性,不对其进行篡改、伪造。根据法律规定,录音录像证据是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或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合法收集录音证据的几个注意事项: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最好选用录音效果好的录音笔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要引导对方说“有用”的话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录音要想成为证据必须提供原始载体,且不得对其进行剪辑或者修改。
偷偷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但是需要满意一定的条件。
偷录音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具备证据“三性”才能具备证明力。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偷偷录音证据的取得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是自由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满足以上条件偷偷录的音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录音材料属于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类别和形式,诉讼当事人有权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引言:在进行法院申诉的时候,有些人就会拿和当事人之间的录音音频来作为证据。有时候这样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但有时候是不合法无效的,那么怎样做才能让自己的录音取证合法有效呢?
一、偷录的录音视情况而定其实大部分的录音都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录的,那么在对方不知情的时候偷偷录的录音,究竟能不能作为证据,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比如说你和对方打电话或者是当面沟通的过程中录下了其中的内容,其实这些都是合法取得有效的。但是除此之外,如果有些人做得很过分,比如说在别人工作的地方,或者说在别人的家里面去安装一些设备,然后把别人的话语言行录下来进行监听,这就很严重了,这其实就侵犯了别人的权益是不合法的,也是没有效的。
二、收集录音内容要有效另外录音这种证据其实是很容易修改的,法官如果认为这个证据是有效的,那么就最好录制的时候要完整清晰,而且自己不要乱进行删改和剪辑。当然录音中音频的谈话效果肯定是要跟自己所诉讼的内容有关的,如果谈一些没有意义的话或者说是其实对方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给什么明确的答复,听完录音也不知道判断谁对谁错,那这样的录音即使可以成为一些证据,但是也支持不了什么观点。
三、收集的录音要完整当做证据的录音中一定要是完整的。有些人在录完音之后觉得对自己不是很有利,然后就剪辑了一下,想把录音的内容剪得对自己更有利,这样的录音就是完整的,那么也无法当做证据。而且录音在当做证据时还是要整理好文字版的,这样的话大家在法庭上看的都清楚。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