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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产孕妇是否可以被逮捕

发布时间:2023-01-18 12:01:20

临产孕妇可以被逮捕。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逮捕临产孕妇,但是实践中一般会对临产孕妇处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根据法律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临产孕妇是否可以被逮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触犯法律的孕妇能拘役符合国家要求吗?

一、孕妇犯罪的责罚范围 刑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 死刑 。”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 执行死刑 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 刑事犯罪 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和《关于对怀孕妇女在 羁押 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明确了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间应包括在审判时和审判前被羁押的二种情况。 二、但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二种情形,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未涉及,给司法机关认定带来困难,即: (1)、在审判前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因妇女正在怀孕而没有被羁押,被采取 取保候审 或 监视居住 的,对这种情况是否适用死刑?如果适用死刑,那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况且这种没有被羁押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应当 逮捕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但没被羁押与被羁押实际上没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因为考虑到妇女怀孕的因素而没有羁押。如果不适用死刑,又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依 (2)、在侦查机关 立案 后已怀孕,并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分娩完的妇女犯应当判处死刑的罪,是否可以适用死刑?如果适用,那显然也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如果不适用,同样没有法律规定可依。因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和《批复》中只答复了流产的情况,且我国已取消了类推制度,已经分娩也就无法参照已经流产的情形适用《答复》的规定。 三、临产孕妇拘留问题。 临产孕妇可以被拘留吗?答案是可以的。孕妇不能适用死刑,但可以适用其他 刑罚 ,如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 等。 孕妇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不能执行死刑,所以即使罪该至死,但由于不能判处死刑,故生产以后或过哺乳期后,也不能再去判处死刑了。 一般情况下对孕妇也不采用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而是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因为这类人即将进入生产状态,我国的法律对这类人予以考虑其特殊情况,故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保证这类人的正常生产,同样孕妇不适用于死刑,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怀孕期间会不会被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

会被拘留,但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的刑事法保护?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对孕妇、哺乳期妇女,一般应尽可能避免人身羁押。但就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而言,仍有如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可否适用拘传?拘传实质上系一种强制传唤,不具有人身羁押性质,且属于所有刑事强制措施中强制程度最轻的一种,因而,对孕妇、哺乳期妇女适用拘传,在理论上不存在问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予注意的是,即使是拘传,也有其适用条件和程序。对孕妇、哺乳期妇女进行拘传,更应严格依法实施。拘传的适用对象是经合法传唤拒不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不得未经传唤而径行拘传,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对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即使存在经合法传唤拒不接受讯问的情形,也应尽可能避免采取拘传措施即使适用拘传,也应时刻注意其身体状况,保障胎儿的安全或婴儿及时得到哺乳。第二,可否适用拘留或逮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孕妇、哺乳期妇女,可以监视居住。在这里,除了特定身份的要求,不再附加任何其他适用条件。这表明,只要是孕妇、哺乳期妇女,一般应排除逮捕的适用。但法条中“可以监视居住”的表述表明,适用逮捕的可能依然存在。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逮捕,尚无明确的标准或条件。从审前羁押的目的来看,主要是保障诉讼、人权保障等其他价值的彰显,都是建立在肯定羁押的基础之上,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如何规范羁押措施,以消除负面影响。因此,对孕妇,哺乳期妇女适用逮捕,仅限于不予逮捕有较为明显的妨害诉讼、继续犯罪等现实可能。虽然有妨害诉讼、继续犯罪的可能,但若无证据证明这种可能是迫切的、明显的,不得适用逮捕,否则,有可能导致上述规定流于形式,从而无法有效保障孕妇、哺乳期妇女的合法诉讼权益。第三,可否在人工流产、自然流产后对孕妇适用逮捕?对孕妇,不能待其流产后适用死刑,这已有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但对孕妇,可否在其流产后适用逮捕呢?对此尚无任何规定。我们认为,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一般应排除逮捕的适用。因为,这里所说的人道主义不仅是基于胎儿的考虑,而且考虑了孕妇本身情况,不能因为胎儿的流产而不作人道主义考量。在现实中,有些侦查机关为了对孕妇适用逮捕,以强制手段迫使孕妇人工流产,这种做法实际是在恶意规避法律规定。法律是用来遵守、执行的,恶意规避法律规定,当然为法律所禁止。如果认可上述做法的法律效力,无异于鼓励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系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立法初衷是为了解决不适合在监管场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的刑罚执行问题。然而,由于对监外执行存在监管不力等问题,在某些地区甚至处于一种近乎无人监管的状态,包括保外就医在内的暂予监外执行差不多就意味着罪犯的提前释放。如此一来,暂予监外执行就成了自由刑人犯眼中人人欲得而食之的“唐僧肉”。为获得暂予监外执行,人们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对于以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但是,以恶意规避法律的方式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如何处理,法律未曾涉及,需要加以探讨。对孕妇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得到了很好的执行。虽然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暂予监外执行,但对孕妇不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还是不多见。由于暂予监外执行存在显而易见的巨大利益,通过恶意怀孕的方式获得暂予监外执行就有了强劲的源动力。在上海就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是为适例:一妇女因犯罪被刑事拘留后,采取欺骗手段被认定为孕妇,遂获得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成功怀孕,因而在刑罚执行时得以暂予监外执行。后来虽然查明骗得取保候审的证据,但取保候审期间怀孕却是事实。这位孕妇恶意怀孕的情形是较为明显的,对其可否暂予监外执行?对哺乳期妇女暂予监外执行也存在具体适用问题。如前文所述,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若对其作事实的判断,则只要哺乳自己孩子的事实状态一直在持续,就可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只要孩子一天不断奶,母亲就不会被收监执行。为了继续享受监外的自由生活,刑期中的母亲就会“将哺乳进行到底”,刑期不止,则哺乳不息。这样的情形,无疑是在恶意规避法律。实际上,学界、实务部门一些人士已对此有所关注,并呼吁对哺乳期作适当限制。⑺对于恶意怀孕,我们认为应排除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原因不在于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而是因为恶意规避法律不是对法律的遵守与执行,恰恰是对法律的破坏与背叛,是从根本上对法律进行否定,是对法律精神的反讽。承认它即是否认法律,保护它即是破坏法律,从而呈现出法律上的“悖论”。从一般法的意义出发,我们认为,恶意规避法律从来不在法律的保障之下,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永远归于无效。对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应该限定为“哺乳期妇女”,应作法定身份的解读。对于哺乳已满1周岁儿童的妇女,一般应排除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排除适用的理由同样不在于法律规定上的“可以”,而在于恶意规避法律的无效性。(三)适用死刑的排除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明确排除了死刑对孕妇的适用,且不存在例外适用死刑的情形,因而较好维护了孕妇的合法权益。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仍有具体问题值得探讨。第一,恶意规避死刑。恶意规避死刑属于恶意规避法律的一种情形。在一般法的意义上,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无效。如果在死刑适用问题上坚持这一立场,就会得出对恶意规避者适用死刑的结论。因此,对恶意怀孕的孕妇,理论上就有了适用死刑的可能。但死刑适用显然并非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更有刑事政策方面的考虑。尤其应予注意的是,当下的国际环境及今后的发展趋势是死刑的限制适用与废止。我国是尚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但慎用、少杀是我们一贯的坚持。从理论上来说,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当禁绝,但从刑事政策考虑,对恶意规避死刑的孕妇适用死刑面临巨大的舆论与道德压力。在保留死刑饱受争议、屡遭诟病的情势下,应该仔细权衡恶意规避法律与保障生存权之间的利弊得失。在面临生死抉择的情况下,罹罪之人不择手段,一心向生,系人性本能,其情可原,其心可悯。中华传统文化亦云:“杀人不过头点地”,“得饶人处且饶人”,充分体现了我国文化传统中的人道主义积淀。因此,我们认为,在废止死刑的立法趋势、刑事政策、人道主义精神及传统文化的合力作用之下,“恶意规避法律无效”的理论坚持有必要作出让步,放孕妇一条生路。第二,有关孕妇是否适用死缓的思考。由于死缓系死刑执行方式之一种,并非独立的刑罚种类,对孕妇不适用死刑,当然意味着不得对其适用死缓,因而似无讨论的必要。但在我们看来,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轻重落差与实质差异,将死缓定位为死刑执行方式未必妥当。死缓系我国死刑适用制度上的独创。究其原因,既有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上的考虑,也有在废止死刑的强烈吁求声中作折中处理的意味。但是这种独创未必“讨巧”:对罪犯适用死缓,在批评者眼中仍是在适用死刑,其效用却是“授人以柄”,在支持者看来,实际上已是放人一条生路,值得肯定,但为何要冠以死刑之“恶名”?在被害人一方看来,空有死刑之名,该死之人终究脱死活命,期待中的善恶有报依然落空,对法治理想未免心生怨怼,在犯罪人看来,侥幸逃得一死,方知即使在法律上被宣告为死刑犯,却仍有生还的希望,良善者当然心怀感激,悉心改造,邪恶冥顽之人则可能从此看轻法律,无视法律权威,难收洗心革面之效。对于有死刑之名却无死刑之实的死缓制度,笔者认为,在本质上,它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存在着生与死的巨大差别,在刑罚的轻重程度上,虽然为死刑立即执行与无期徒刑之间提供了一种衔接和缓冲,但在死刑制度内部,在同一种刑罚方法之下,轻重程度差异太过明显,难以统一于同一刑种之中。因此,将它独立为一个刑罚种类,或者将其废止,都好过现在的制度设计。正因为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存在上述差异,在立法未作修改之前,对孕妇是否适用死缓就有了商讨的余地。死缓并不当即剥夺人的生命在保留人命的同时,给了罪犯自我救赎的机会,是否自救完全取决于自己。当然,如果同时规定,对判处死缓的孕妇,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当是一个不错的设计。第三,死刑执行过程中的怀孕。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第251条隐含了这样一个命题:死刑执行过程中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判决作出后,即使是死刑立即执行,在实际交付执行前,中间也要经过一段时间如果判处的是死缓,其间则有长达2年的考验期。因此,在死刑交付执行阶段,尤其是在死缓的执行过程中,犯罪妇女怀上身孕的可能就无法被排除。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停止刑罚的执行经查证属实的,应予改判,即不得适用死刑。从绝对排除对孕妇的死刑适用的立法本意来说,这样的结论是合适的。但问题是,刑事诉讼法系程序法,不得对是否适用死刑这类实体问题加以规定,而这种情形又不在《刑法》第49条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其合法性就有了疑问。对孕妇绝对排除死刑的适用,这完全符合立法本意对死刑执行过程中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是当然的结论。鉴于刑事诉讼法无权就刑罚适用的实体问题作出规定,我们建议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将上述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写入《刑法》。第四,哺乳期妇女是否不适用死刑?在我国刑事法中,哺乳期妇女只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执行方式上获得关照,在死刑适用方面未获特殊照顾。因此,从立法规定来看,显然不可能排除死刑的适用。但从应然的角度观察,有无必要给予哺乳期妇女不适用死刑的关照?若严格限定1年的哺乳期,对哺乳期妇女不适用死刑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如若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借鉴域外的经验,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如2年)内暂不执行死刑(指死刑立即执行),也是不错的选择。第五,宫外孕、葡萄胎等异常怀孕情形下的死刑排除适用,有学者对异常怀胎,尤其是胎儿无法存活情形下的死刑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者提出,异常怀孕的妇女属于孕妇,即使胎儿无法存活,仍应排除死刑的适用。我们对此表示赞同,不能因为异常怀胎而否认其孕妇身份。且如前所述,人道主义精神针对的不只是胎儿,还有孕妇即使查明胎儿无法存活,仍有给予孕妇特殊关照的必要。我国刑事法律负哺乳期的时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就司法实践来说,哺乳期的时间为一年,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哺乳期犯罪的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在哺乳期内实施犯罪行为,是可以执行监外执行的,这也是孕妇不适用死刑规定的体现。

警察对孕妇能传唤吗

如果孕妇涉嫌刑事犯罪,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办案机关肯定可以传唤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对待任何犯罪嫌疑人,当然了对于传唤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应当保证其必要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且传唤的时间最长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更不能以连续传唤为由变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云南孕妇临产报警询问是否可以闯红灯,在哪几种情况下可以闯红灯?

对于有车的人来说,自然是会关心道路交通法的,闯红灯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可取的,但是遇到一些紧急特殊的情况也是可以闯红灯并且不扣分不罚款的,比如说云南的一个孕妇在临产的时候报警询问警察是否是可以闯红灯的,在这种紧急的状况下闯红灯还是可以理解的,那么除此之外在哪几种情况下是可以闯红灯的呢?

1.消防车或者是特种车有紧急任务的时候

发生了火灾或者是哪里出现了危险的时候,一般就会有一些特种车。在紧急的状态下,这些车辆是可以闯红灯的,并且如果遇到了堵车的情况,那么前边的车辆如果出现了闯红灯让道的行为,前面的车辆也不会因此而受到任何的惩罚,这是属于一种正常的现象。

临产孕妇是否可以被逮捕

2.救护车在接送病人的时候

另外每个医院都是有着救护车的,当120接到了一些紧急救助的时候,是需要派救护车来接送病人的,而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救护车是可以闯红灯的。毕竟生命在任何面前都是非常宝贵的,也希望大家在开车的过程当中遇到了救护车,紧急接送病人的情况下是可以礼貌避让的。

3.当车上有危急的病人或者孕妇的时候

另外私家车或者是其他的车辆上面,如果有一些孕妇马上要临盆生产了,或者是车上有一些危在旦夕的病人,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况也是可以闯红灯的。如果遇到了前面堵车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交警会协助疏导交通的。但是除了以上这些情况之外,大家平时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闯红灯,不然违反了交通法的同时,也会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造成危险。开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

山东一孕妇临产,送医路上被私家车堵路,私家车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其中我们每天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人,同时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事情,然后对于这些事情的发生,有的时候真的是让自己感到很气愤。当我们在网上看到山东的一个孕妇在临产的时候,送往医院路上被私家车堵路的这件事情的时候,很多人就会产生这样的疑惑,就是私家车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在我个人看来,我觉得他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而且也没有从他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一下。

1 违法的

其实对我们每个人来说,很多事情的发生多少我们难以预测到的,还有就是我们生活在这样一个和平的年代里面,我们的这种幸福的生活,都是我们的先辈用鲜血所换来的,所以我们应该要怀有一颗感恩的心,当他们需要帮助的时候,我们就应该要积极主动的帮手,尤其是对于那些孕妇而言,我们都知道孕妇在临产的过程中,这本身就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而且有的时候,一分钟就可能会影响到孕妇的生命问题,所以这种人命关天的事情,我们就应该要积极的配合,对于这位私家车主而言,我觉得他的行为本身就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好像很可能不仅仅是寻衅滋事那么简单。

2 不会换位思考

在我个人看来,其实我觉得大家都是有孩子的人,而且对于生孩子这个事情,相信大家也都是有一定的了解,这是非常危险的,如果是单过了一分钟的话,那么就很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同时很可能会导致婴儿出现一些问题。

因此在这过程中,我们应该要换位思考一下,站在他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孕妇犯罪不适用死刑吗

对孕妇是不适用死刑的,不适用死刑并不等于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对罪大恶极的孕妇,可以判处其他刑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派出所可以传唤孕妇吗

可以。 根据《 刑事诉讼法 》,对现场发现的 犯罪嫌疑人 ,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 传唤 ,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68 传唤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对于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的一种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孕妇临产报警询问是否可以闯红灯,闯红灯的前提有什么?

闯红灯的前提一定是要有紧急突发情况才可以去闯红灯。如果只是因为一些个人可以不必要的行为去闯红灯的话,那么一定是要进行罚款并进行扣分儿的。或者遇到有关医疗事故、一些紧急突发情况都可以是抢的闯红灯的,并且不记违章。

闯红灯会触犯相应的交通违法规章制度,这点我相信大家都是知道的。但是也是在有一些额外的情况下可以闯红灯等。毕竟规矩是人定的,所以也是可以可变的。具体也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实施了。

比如说轿车a的背后有轿车b。但是轿车b的后面有一辆救护车。这两辆轿车的前方如果是在红灯的情况下,这两辆轿车是完全可以去闯红灯以让行这个救护车的。因为这个救护车既然出现在正常的运输范围之内的话,必然会有人命在身的影响。所以在这个时候,如果该辆轿车闯红灯,那么也是有情可原的。

再比如说,如果遇到大型考试在先如果遇到高考的话。时间如果不够,那么相应的公交车司机或者是出租车司机也是可以去闯红灯的。而且他们闯红灯只要事后向相关部门去说明有关情况也仍然不会去记违章的。或者说有一辆汽车在无偿给高考考生送一些相应的证件去闯了红灯也是有情可原的。这样也不会去触犯交通运输法则。

闯红灯的前提也是有的,但是在正常可行驶的范围之内是不能够闯红灯的。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人的交通运输安全,同时也会给交通带来拥堵。如果不是必要的情况下,尽量不要去闯红灯。至于该名孕妇因为由于临产,所以想要去闯红灯的话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向相关部门报告说明有关情况。

临产孕妇是否可以被逮捕

被传唤人是孕妇怎么办

若孕妇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规,则公安对其传唤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若孕妇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则连续传唤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需要采取逮捕或拘留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传唤时,公安机关应保证当事人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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