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权的运行原则有客观公正的原则,即检察院必须在客观、公正、全面地收集被告人有关定罪、量刑的各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准确适当的原则,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法院的量刑差异不要太大。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设立量刑建议权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不告不理,诉审合一;适当行使定罪裁量权和量刑裁量权;控辩双方应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凡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能够参加诉讼,对与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相关的事项有知悉权和发表意见权。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法院应当认真对待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为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建议。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二)客观公正。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
(三)宽严相济。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四)注重效果。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根据司法机关的相关职能,在审判机关进行司法判决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对犯罪事实的审查和法律的适用,出具量刑建议书。审判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参考,但最后的判决结果应当由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避免出现对犯罪事实适用错误的现象发生。
法律分析:检察院没有权力量刑,只能提供量刑建议。只有法院可以在刑事判决中针对被告人处刑,即判处何种主刑、附加刑。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建议。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二)客观公正。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
(三)宽严相济。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四)注重效果。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无法确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实有广义与陕义之分,这里讲的犯罪事实是广义的犯罪事实。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此,作为量刑根据的犯罪事实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狭义的)犯罪事实。它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各项基本事实情况。查清犯罪事实就是要查明何人在何种心态支配之下,针对何种对象实施了危害行为,并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侵犯了何种合法权益。
3、犯罪情节。刑法上的犯罪情节有两种:一种是定罪情节,即影响犯罪性质的情节,它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素。另一种是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和说明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依法量刑,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这一基本的刑法原则在量刑中的体现。量刑以刑法为准绳,主要是遵守以下规定:
1、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原则、制度、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的一般规定。如对预备犯、中止犯、未成年犯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有关自首、立功、累犯、缓刑、数罪并罚等制度;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罚处罚的规定。
2、刑法分则中有关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幅度的具体规定。目前,一些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公诉过程上,普通程序在法庭调查结束阶段、简易程序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而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对此建议是否被采纳及理由进行表述。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第一、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突破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的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审判量刑权属法院专属权力,任何机关未经法定程序不能干预。第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实际上是对未经法院审判定罪的人进行了量刑,突破了刑法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不能定罪的原则。第三、我国现行司法文书格式中,没有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表述的内容。第四、我国刑法规定了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根据情节酌情量刑,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有可能左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时容易导致开庭前检察官与法官达成诉判交易,甚至私下通气或勾兑现象。第六、如果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被采纳,被告人及当事人对此更不理解,容易造成百姓对法律统一权威的质疑。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无关,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不应对此进行表述。
一、 公诉 机关量刑建议规定是什么 我国《 刑事诉讼法 》尚未对量刑建议作出一般性规定,仅在 刑事和解 程序中赋予检察机关从宽处罚的建议权。 从本质上看,上述定义的内涵基本相同,其核心要素都是检察院(提出主体)、法院(提出对象)、被告人 刑罚 适用的建议(具体内容)。 (一)公诉权的下位权能 公诉权是诉权的一种,在 刑事诉讼 中,检察机关在进行公诉时,要求法院对刑事案件依法受理,并把应当如何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的意见向法院明确表示出来,请求法官公正、合法、及时地做出裁断。这里公诉权具体分为了两项内容:“一是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种犯罪的权力,此为定罪请求权二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种刑罚的权力,此为量刑请求权。”[4]本文所讨论的“量刑建议权”即为后者,可见它是从属于公诉权的,是公诉权的一种下位权能。在 诉讼 理论上,根据量刑请求权的内容,又可进一步分为具体的量刑请求权和抽象的量刑请求权。“所谓‘具体’,即检察官在 起诉书 中或出庭支持公诉时,具体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科处何种刑罚、刑期和执行方式所谓‘抽象’,即检察官仅仅请求法院为适当的刑罚裁量,不发表具体量刑意见。”[5]实践中,我国检察官的传统做法是后者,仅提出概括性建议,但许多国家的检察官都会向法庭提出具体的求刑意见。笔者认为,从量刑建议制度的设立初衷和发挥实效角度看,该制度语境下的量刑建议权应当限定为前者。 (二)司法请求权性质 基于公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力,而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下位权能,量刑建议权也具有程序性权力的属性。具体来说,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机关所享有的向审判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科处某种刑罚的司法请求的权力。量刑建议既然是一种“司法请求”,而并非实体裁判,那么它就不具有终局性。因此,“量刑建议权不具有最终的实体处置权能,或者说它不具有对实体性法律关系作出权威性、终结性裁断的资格能力,而只是一种程序性权力,旨在为实体性处置设立前提,最终的裁断则应当由受请求的诉讼主体——法官来作出。” 量刑建议其实是行使公诉这个权能的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内容,而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中应有的内涵。它能够加强刑事的审判监督,有利于制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且有利于刑事政策的贯彻和落实,提高诉讼效益。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而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的时候,会向法院提交量刑意见书,量刑建议书,就是建议法院对被告的量刑建议,比如建议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0-15年,类似这样,法院可以参考检察机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