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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轻微伤是否算寻衅滋事

发布时间:2023-01-18 12:23:39

两个轻微伤算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会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就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因此,随意殴打他人两个轻微伤算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两个轻微伤是否算寻衅滋事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两个轻微伤够寻衅滋事罪吗

够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着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便构成寻衅滋事这一条,但不是十分清晰的一条法律条款,因为对情节严重的把握不是唯一标准,而在在关于寻衅滋事的刑法中,对寻衅滋事罪的界定比较明确,其中就包括殴打他人的,而如果造成两个轻微伤,不仅仅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求,也符合刑法的要求,是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的。所以两个轻微伤够寻衅滋事的处罚标准。

至两个轻微伤能定寻衅滋事吗

至两个轻微伤能定寻衅滋事。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致一人以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两个轻微伤是否算寻衅滋事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两个人被打轻微伤是寻衅滋事罪吗

造成轻微伤是寻衅滋事的加重情节。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两个轻微伤是否算寻衅滋事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一个轻伤两个轻微伤怎么判刑?

   根据具体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规定: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所述,法律上的判刑都是要求罪犯在主观和客观上都达到某种程度才会做出制裁的决定,而寻衅滋事恰恰就是在主观上足够恶劣才会引发客观的打架行为,所以在量刑上就会根据伤者的情况来提高判刑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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