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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义务冲突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18 12:29:50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义务冲突主要是行为人同时负有几种义务而不能兼顾时,若因为履行较髙或者同等义务,而被迫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作为义务与作为义务的冲突、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的冲突、作为义务与自身利益的冲突三种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一条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义务冲突是什么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义务冲突的概念及其性质

何谓义务冲突,学界的认识并不一致,归纳起来,可分为如下两类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类观点认为,义务冲突“是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法律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类似的表述还有,义务冲突是指“当法律上规定了数个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并存,义务和义务发生冲突,不可能同时履行时,行为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的义务优先履行,而对不能同时履行的义务事件,发生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义务冲突是指同时存在数个不相容的法律义务,履行其中一方的义务,就必定不能履行他方的义务,从而使他方利益受损的情形”。

第二类观点认为,“所谓义务冲突,乃同时有数个不相容之义务存在,如履行其中的一个义务时,势必无法履行其他义务之谓” 。类似的表述还有,“义务冲突行为,是指行为人同时负有两个以上之义务,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各个义务间存在着冲突,行为人为了履行较高义务而被迫放弃较低义务的情形” 。

两类观点的分歧主要聚焦在对义务冲突之“义务”范围的限定之上,即该义务是否仅限于法律义务。持第二类观点的的人认为义务冲突之“义务”除法律义务之外,还包括道德等其他义务。笔者认为这类观点值得商榷,法的明确性原则应是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基本要求,在事关国家刑罚权发动的情形下,应把相冲突之义务严格限定在法律义务的范围内(具体理由,详见本文第三部分)。故从概念的准确性、完整性出发,笔者认为,所谓义务冲突,是指同时存在两个以上、非由行为人所引起的、互不相容的法律义务,行为人履行较高义务而放弃较低义务的情形。 义务冲突作为一种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或责任阻却事由,能够阻却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已获得普遍认同和支持。在我国,也有部分学者肯定义务冲突是一种排除犯罪性事由。 但是,在“排除犯罪性事由”的结论上虽然相同,论证其合法化根据时却存在不同之洞见。主要观点如下:

(1)有认为义务冲突为特别之紧急避险者,因此其解决之标准,乃求之于紧急避险之法理;

(2)有认为义务冲突乃依法令之行为者,基于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乃适法之原理,应依正当行为之理论解决;

(3)亦有认为义务冲突具有紧急避险和法令行为之共同特征,究以何者为当,应检讨其构造而为决定者。

虽然义务冲突在某些方面与紧急避险有相似之处,如二者一般都发生在紧急情况下,对造成的损害都是迫不得已等,但二者的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紧急避险中,行为人可不将危险转嫁给第三人,以牺牲自己而解决利益之冲突,并未为法所禁止;而义务冲突,因数个义务必须同时履行,行为人必须选择其一履行。第二,紧急避险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而义务冲突行为则是以不作为方式给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第三,紧急避险乃两个法益的冲突,其不以义务之懈怠履行为必要,而义务冲突则为两个义务之冲突。第四,对紧急避险而言,只有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小于所保全的利益,才能排除行为的犯罪性,而在义务冲突的场合,只要未履行义务所牺牲的权益不大于被履行义务所保护的权益,即可排除行为人行为的犯罪性。可见,将义务冲突理解为紧急避险,并不合适。

依照法律的行为,究其本质,也是一种履行义务之行为,这也是学者们将义务冲突理解为依照法律的行为的原因。细究之下,二者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义务冲突并非单纯的履行义务问题,其履行一方之义务,势必无法履行他方之义务,具有紧急状况的情形存在,而依照法律的行为则无此情况。其次,依照法律的行为,其“法律”仅限于成文法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50页。,而义务冲突之义务,虽限于法律义务,但这里的法律义务,“并不以成文法规上的义务为限,依全体法秩序之旨趣所导出之义务,亦包含在内” 。蔡墩铭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出版,第166页最后,依照法律的行为常常具有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的双重性质,而义务冲突行为则不具有这一特征。因此,把义务冲突理解为依照法律的行为,也有不合理之处。

笔者认为,由于立法者自身的局限性,以及现实生活的复杂多变,刑法不可能将所有的排除犯罪性事由都作巨细无遗的规定,在刑法规定之外必然存在事实上被公认的排除犯罪性事由,义务冲突应纳入此类。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正当化事由,在刑法理论上也未论及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这一概念,但是,还是承认刑法规定的其他正当化事由的客观存在。 陈兴良著:《正当化事由研究》,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三期。 该冲突行为之所以能够排除犯罪性,是因为其义务的懈怠履行虽然违反了某一刑法规范,但该行为同时保护了相对于被侵害的客体价值更高的客体,换言之,由于对立规范的介入,其冲突行为的犯罪性已被取消或抵消。所以,将义务冲突理解为一种独立的、超法规的排除犯罪性事由较为合适。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有哪些?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自救行为

二、正当业务行为。

三、履行职务的行为。

四、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

五、法令行为。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义务冲突是什么

对于上述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它们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什么是义务冲突?

义务冲突,是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例如,律师为了在法庭上维护被告人的法益,不得已泄露他人的隐私。再如,两个幼儿坠入急流中,父亲只能救助其中一个幼儿。义务冲突与紧急避险有相似之处,但紧急避险是一种作为的形式,义务冲突是一种不作为的形式;就紧急避险而言,本人法益面临危险时,如果愿意忍受危险,可以不实行紧急避险,就义务冲突而言,负有义务的人必须履行其中的某项义务。义务冲突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首先,存在两个以上的义务。其次,必须权衡义务的轻重,即必须是为了履行重要义务,放弃非重要的义务;为了履行非重要义务而放弃重要义务的,可能成立犯罪。

义务冲突的轻重之衡量

义务冲突的情形,由于存在着互不相容的义务,如履行其中一方义务,则必然侵害到另一方,二者可谓处于势不两立的地位,故该行为欲排除犯罪性,必须求其合法性根据。早在19世纪末,宾丁(Binding)就提出了解决义务冲突合法化根据的两项原则:

(1)为履行较高之义务,应牺牲较低义务之履行;

(2)二义务同价值时,履行其一。该二原则今天仍不失为解决义务冲突之最佳办法,详述如下。首先,履行价值较高之义务,而牺牲价值较低之义务时,得排除其犯罪性。这是因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是为了救济价值更高的法益,则这种法益侵害行为就是正当的,简单地说,在不可避免的情形下,牺牲价值低的法益救济价值高的法益,就是正当的。其次,为履行价值较低的义务,而牺牲了价值较高的义务,不能排除其犯罪性,但由于冲突义务的不相容性,可视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后,同等价值的义务相冲突时,履行一方义务而牺牲他方之义务时,也排除其犯罪性。“法律不强人所难”,当同时存在数个不相容的等价义务时,法律不可能要求行为人同时履行所有义务。另外,冲突义务在价值上无法衡量时,法律可拟定双方价值相等,行为人可任意选择履行其中之一。

问题是,义务之价值大小如何确定?这是解决义务冲突时最为棘手的问题。一般来说,义务是维持或实现一定利益的手段,故其价值大小可取决于所维持或实现之利益的大小。义务冲突中的“义务”乃法律义务,其所维持或实现的利益即为法益,相对于义务而言,法益是一项比较客观的、较易衡量的标准。但是,权衡法益的大小,应当采用什么标准或原则呢?笔者主张如下。 当然,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如行为人所追求的最终目标;行为人是否基于特定的地位或资格而负有特定义务;根据得到承认的公众价值观念,该义务是否能构成更高价值的义务;被保护的法益的功能意义;冲突行为的适当性程度;将会发生的侵害的不可替代性等等。

刑事义务冲突作为超法规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其构成条件及判断方法上应该有着严格的限制。本文把冲突之“义务”明确界定在法律义务之内,同时对义务冲突的成立条件重新进行了审视,最后判断方法的提出可能极不成熟,但是,如果能因此而引起学界同仁对该问题的深入思考,足以欣慰。

排除犯罪性的事由有哪些

这便是排除犯罪的事由。如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伤亡,客观上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的客观方面具有相似性,但由于正当防卫是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实施的保护法益的适当行为,故得到了刑法的许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而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的犯罪构成,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只要客观上与构成要件行为相符合的行为,都被认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的行为与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相符合,符合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医生为小腿患有恶性肿瘤的病人治疗,经同意截肢的行为,客观上与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符合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虽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事由。既然阻却了违法性,就不符合成立犯罪的第二个条件,因此不成立犯罪。又由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故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就具有违法性。

我国的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不是等同概念。前者是犯罪的全部成立条件,符合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后者只是成立犯罪的一个条件,符合构成要件不一定成立犯罪。在大陆法系国家,即使认为正当防卫等符合构成要件,也可以通过违法性要件将其排除在犯罪之外。但如果我们也认为正当防卫等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没有适当方法将其排除在犯罪之外。故应认为,正当防卫等行为,原本就不符合犯罪构成。不可否认,我国刑法理论将正当防卫等行为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好,称为排除违法性的事由也好,称为排除犯罪的事由也好,都是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的违法阻却事由概念。但我们不能因此认为正当防卫等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只是没有社会危害性而已。否则,犯罪构成就成了形式的概念,而不具有实质内容,不能成为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这不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会造成认定犯罪的随意性。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有哪些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形式上似乎构成某种犯罪,但其目的是排除现实的具有社会危害的行为,并不具备社会危害 性,因而不认为是犯罪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有正当 防卫和紧急避险。

《刑法》第20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正当防 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对不法侵害行为即犯罪行为(如行凶、杀人、抢劫、强 奸、绑架等)才能实行防卫,对于合法行为(如公安人员追捕逃 犯,逃犯反抗不是防卫而是拒捕)是不能实行防卫的。公民扭送正在实施犯罪的人,被扭送者或第三人不能进行“防卫”。

(2)  当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实施时才能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实 施或者已经结束,就不能实行防卫。

(3)  实行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对于非法利益和违法行为不能 实行防卫。例如,边防警察检查走私船只,走私者不能为自己的

非法利益而拒绝检查。

(4)  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伤害无辜的第 三者。例如,甲伤害乙,只能对甲本人实行防卫,不能对甲的亲属进行防卫。

《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 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这种危险包括来自人 的生理原因或他人的不法侵害,自然的力量以及动物的侵袭等。 被保护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权利,否则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义务冲突是什么

(2)  是危险正在发生的时候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危险尚未到 来或者危险已经过去,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例如,远洋货 轮在海上航行时已经收到大风警报,且海浪已经袭来,只有这时

船长才可以下令将一部分货物投人海里,实行紧急避险。大风未 来或大风已过,就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会出现假想避险和 避险不适时的问题,可能构成犯罪。

(3)  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措施,如果有其他方法 避免危险,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还以上述远洋货轮为例,如果 危险出现时可以采取将货轮靠岸或驶人海湾躲避的办法排除危

险,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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