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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义务冲突

发布时间:2023-01-18 12:39:01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义务冲突是指行为人同时负有几种义务而不能兼顾时,如果因为履行较髙或同等义务,而被迫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作为义务与作为义务的冲突、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的冲突、作为义务与自身利益的冲突三种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一条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义务冲突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义务冲突是什么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过有义务冲突的也可以算作排除犯罪事由:义务冲突,是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有哪些?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自救行为

二、正当业务行为。

三、履行职务的行为。

四、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

五、法令行为。

对于上述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它们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义务冲突的概念及其性质

何谓义务冲突,学界的认识并不一致,归纳起来,可分为如下两类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义务冲突

第一类观点认为,义务冲突“是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法律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类似的表述还有,义务冲突是指“当法律上规定了数个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并存,义务和义务发生冲突,不可能同时履行时,行为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的义务优先履行,而对不能同时履行的义务事件,发生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义务冲突是指同时存在数个不相容的法律义务,履行其中一方的义务,就必定不能履行他方的义务,从而使他方利益受损的情形”。

第二类观点认为,“所谓义务冲突,乃同时有数个不相容之义务存在,如履行其中的一个义务时,势必无法履行其他义务之谓” 。类似的表述还有,“义务冲突行为,是指行为人同时负有两个以上之义务,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各个义务间存在着冲突,行为人为了履行较高义务而被迫放弃较低义务的情形” 。

两类观点的分歧主要聚焦在对义务冲突之“义务”范围的限定之上,即该义务是否仅限于法律义务。持第二类观点的的人认为义务冲突之“义务”除法律义务之外,还包括道德等其他义务。笔者认为这类观点值得商榷,法的明确性原则应是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基本要求,在事关国家刑罚权发动的情形下,应把相冲突之义务严格限定在法律义务的范围内(具体理由,详见本文第三部分)。故从概念的准确性、完整性出发,笔者认为,所谓义务冲突,是指同时存在两个以上、非由行为人所引起的、互不相容的法律义务,行为人履行较高义务而放弃较低义务的情形。 义务冲突作为一种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或责任阻却事由,能够阻却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已获得普遍认同和支持。在我国,也有部分学者肯定义务冲突是一种排除犯罪性事由。 但是,在“排除犯罪性事由”的结论上虽然相同,论证其合法化根据时却存在不同之洞见。主要观点如下:

(1)有认为义务冲突为特别之紧急避险者,因此其解决之标准,乃求之于紧急避险之法理;

(2)有认为义务冲突乃依法令之行为者,基于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乃适法之原理,应依正当行为之理论解决;

(3)亦有认为义务冲突具有紧急避险和法令行为之共同特征,究以何者为当,应检讨其构造而为决定者。

虽然义务冲突在某些方面与紧急避险有相似之处,如二者一般都发生在紧急情况下,对造成的损害都是迫不得已等,但二者的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紧急避险中,行为人可不将危险转嫁给第三人,以牺牲自己而解决利益之冲突,并未为法所禁止;而义务冲突,因数个义务必须同时履行,行为人必须选择其一履行。第二,紧急避险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而义务冲突行为则是以不作为方式给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第三,紧急避险乃两个法益的冲突,其不以义务之懈怠履行为必要,而义务冲突则为两个义务之冲突。第四,对紧急避险而言,只有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小于所保全的利益,才能排除行为的犯罪性,而在义务冲突的场合,只要未履行义务所牺牲的权益不大于被履行义务所保护的权益,即可排除行为人行为的犯罪性。可见,将义务冲突理解为紧急避险,并不合适。

依照法律的行为,究其本质,也是一种履行义务之行为,这也是学者们将义务冲突理解为依照法律的行为的原因。细究之下,二者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义务冲突并非单纯的履行义务问题,其履行一方之义务,势必无法履行他方之义务,具有紧急状况的情形存在,而依照法律的行为则无此情况。其次,依照法律的行为,其“法律”仅限于成文法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50页。,而义务冲突之义务,虽限于法律义务,但这里的法律义务,“并不以成文法规上的义务为限,依全体法秩序之旨趣所导出之义务,亦包含在内” 。蔡墩铭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出版,第166页最后,依照法律的行为常常具有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的双重性质,而义务冲突行为则不具有这一特征。因此,把义务冲突理解为依照法律的行为,也有不合理之处。

笔者认为,由于立法者自身的局限性,以及现实生活的复杂多变,刑法不可能将所有的排除犯罪性事由都作巨细无遗的规定,在刑法规定之外必然存在事实上被公认的排除犯罪性事由,义务冲突应纳入此类。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正当化事由,在刑法理论上也未论及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这一概念,但是,还是承认刑法规定的其他正当化事由的客观存在。 陈兴良著:《正当化事由研究》,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三期。 该冲突行为之所以能够排除犯罪性,是因为其义务的懈怠履行虽然违反了某一刑法规范,但该行为同时保护了相对于被侵害的客体价值更高的客体,换言之,由于对立规范的介入,其冲突行为的犯罪性已被取消或抵消。所以,将义务冲突理解为一种独立的、超法规的排除犯罪性事由较为合适。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有哪些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形式上似乎构成某种犯罪,但其目的是排除现实的具有社会危害的行为,并不具备社会危害 性,因而不认为是犯罪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有正当 防卫和紧急避险。

《刑法》第20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正当防 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对不法侵害行为即犯罪行为(如行凶、杀人、抢劫、强 奸、绑架等)才能实行防卫,对于合法行为(如公安人员追捕逃 犯,逃犯反抗不是防卫而是拒捕)是不能实行防卫的。公民扭送正在实施犯罪的人,被扭送者或第三人不能进行“防卫”。

(2)  当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实施时才能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实 施或者已经结束,就不能实行防卫。

(3)  实行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对于非法利益和违法行为不能 实行防卫。例如,边防警察检查走私船只,走私者不能为自己的

非法利益而拒绝检查。

(4)  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伤害无辜的第 三者。例如,甲伤害乙,只能对甲本人实行防卫,不能对甲的亲属进行防卫。

《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 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这种危险包括来自人 的生理原因或他人的不法侵害,自然的力量以及动物的侵袭等。 被保护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权利,否则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义务冲突

(2)  是危险正在发生的时候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危险尚未到 来或者危险已经过去,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例如,远洋货 轮在海上航行时已经收到大风警报,且海浪已经袭来,只有这时

船长才可以下令将一部分货物投人海里,实行紧急避险。大风未 来或大风已过,就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会出现假想避险和 避险不适时的问题,可能构成犯罪。

(3)  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措施,如果有其他方法 避免危险,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还以上述远洋货轮为例,如果 危险出现时可以采取将货轮靠岸或驶人海湾躲避的办法排除危

险,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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