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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发布时间:2023-01-18 12:46:35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主要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的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一条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法令行为是什么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过有法令行为的也可以算作排除犯罪事由: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由于法令行为是法律本身所允许乃至鼓励的、形成法秩序的一部分的行为,因而是合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6、我国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有(

我国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

1、意外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3、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条不适用于对于职务上或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我囯行政法规定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

按实际情况,行政法并没有规定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但《刑法》有明文规定,如果存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形,可以成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

凶、杀

人、抢

劫、强

奸、绑

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排除犯罪性的事由有哪些

这便是排除犯罪的事由。如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伤亡,客观上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的客观方面具有相似性,但由于正当防卫是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实施的保护法益的适当行为,故得到了刑法的许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而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的犯罪构成,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只要客观上与构成要件行为相符合的行为,都被认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的行为与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相符合,符合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医生为小腿患有恶性肿瘤的病人治疗,经同意截肢的行为,客观上与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符合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虽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事由。既然阻却了违法性,就不符合成立犯罪的第二个条件,因此不成立犯罪。又由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故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就具有违法性。

我国的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不是等同概念。前者是犯罪的全部成立条件,符合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后者只是成立犯罪的一个条件,符合构成要件不一定成立犯罪。在大陆法系国家,即使认为正当防卫等符合构成要件,也可以通过违法性要件将其排除在犯罪之外。但如果我们也认为正当防卫等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没有适当方法将其排除在犯罪之外。故应认为,正当防卫等行为,原本就不符合犯罪构成。不可否认,我国刑法理论将正当防卫等行为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好,称为排除违法性的事由也好,称为排除犯罪的事由也好,都是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的违法阻却事由概念。但我们不能因此认为正当防卫等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只是没有社会危害性而已。否则,犯罪构成就成了形式的概念,而不具有实质内容,不能成为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这不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会造成认定犯罪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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