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事设施罪的定罪方式:
1、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该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制度。
3、该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具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
4、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或军事设备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体现的国防利益。
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武器装备是指武装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
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军事通信,是指武装部队为实施指挥或者武器控制而运用各种通信手段进行的信息传递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所谓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是指以各种方法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不能正常使用。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事通信而故意破坏。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什么是破坏军事设施罪
破坏军事设施罪是指非军职人员以泄愤报复等目的,故意破坏军事设施的行为。
所谓军事设施,是指供军事上使用的固定设施,如国防设施、导弹基地和军用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军用工程等;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扭、导弹基地、机场、港口、大型仓库、重要管线等。
军事设施是国家专有所有者,关系到武器的正常使用,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安全。故意军事设施是对国家权利的的极端挑衅,是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因此,犯此罪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判决死刑是无法避免的。
二、破坏军事设施罪能判几年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破坏军事设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军事设施的;因破坏军事设施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1、加重处罚事由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重要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作战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装备。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机场、港口、码头,大型仓库、输油管道、采用铁路线等对作战具有重要作用的设施。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战时通信,军队抢险救灾中的通信,执行这样航行、重大科学实验和飞行训练等重要任务中的通信。
2、特别加重处罚事由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因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3、从重处罚事由根据刑法规定,战时犯本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9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依照本条的规定,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凡点:
1、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施和设备价值相差悬殊。量刑时,主要应考虑犯罪行为对国防利益危害的大小,结合犯罪动机、手段和给国家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正确适用刑罚。
2、重要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在作战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装备,包括各种导弹、飞机、作战舰艇、登陆舰、l000吨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辆、85毫米以上口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达、声纳、指挥仪、15瓦以上电台、电子对抗装备、舟桥、60千瓦以上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艇等。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机场、港口、码头,大型仓库、输油管道、军用铁路线等对作战具有重要作用的设施。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战时通信,军队抢险救灾中的通信,执行远洋航行、重大科学实验和飞行训练等重要任务中的通信。根据本条的规定,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量刑时,除情节特别严重外,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因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4、对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必须从重处罚。本条规定本罪战时从重处罚。因此,在对具体案件量刑时,首先要考虑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