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没有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罪,但有贪污罪,其构成要件:
1、该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该罪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
3、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职务的廉洁性。
4、该罪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