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对赃款赃物及其利息的处理方式:
1、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如果应当返还给被害人的财产,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
2、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后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赃款的追缴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机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追缴后的赃款按两种情况处理:
1、对供犯罪分子所用的私人财产,应当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任何人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判决生效后,依法将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给被害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在生活中,我们也可能会遇到关于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的相关标准,那么,今天给您讲述一下, 刑诉法 扣押赃物 应该怎么处理?根据我们国家的 刑法 规定,对于这些赃物应该注意冻结以及扣押。详细的我们来看下面的文章。 实践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不宜移送的赃款赃物,主要包括: 1.不宜移动的物品,如房地产、建筑材料等 2.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价证券等 3.不宜长期保管的物品,如易腐、易霉、易变质的食品 4.大宗物品,如汽车、机器设备其他货物、物品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违禁品。 对上述不宜移送的物品,应当就地封存,妥善保管,或者收缴,并列明清单,附上照片,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于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 孳息 ,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 贪污 、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扣押、冻结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这里所说的孳息,是指由物或者权利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等。对于被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其中对于有 证据 证明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如果不是必须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人,以保证被害人的生产、生活需要。对于国家禁止持有、经营、流通的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应当没收,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变卖。 关于被扣押、冻结的财物作为证据的实物移送问题。被扣押、冻结的财物中,对于其中与案件定罪有直接关系,应当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的实物,主要是物证、书证等,原则上应当随案移送。但有些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的实物由于其性质、体积、重量等原因不宜移送的,应当查点清楚,开列清单,并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那么我们在阅读过文章中的一些相关规定之后,也就能够知道,我们国家在查处一些扣押赃款及赃物方面,对这些赃物可能会采取什么样的处理方式,并且我们读者在看过本篇文章之后,也就能够指导刑诉法扣押赃物应该怎么处理。
诈骗案件中的赃款应当由法院退给受害人。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的赃款退赔问题,其实是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的,如果赃款已经被嫌疑人都给花完了,法院、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是没有义务赔偿给受害人的。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款赃物在程序上的决定性要件。赃款赃物的性质在程序上只能够通过有权国家机关的生效裁决才能认定,是因为赃款赃物是以违法犯罪行为的成立为前提的,而在某一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犯罪之前,由于该行为的性质不能够确定,因而通过该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就难以定性为赃款赃物。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利对赃款赃物进行认定,公安机关无权认定,应当由法院退给受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法律条文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 孳息 ,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相关问题及处理 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款赃物在程序上的决定性要件,也是理论与实践中必须正确认识的一个重要问题。生效的裁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 法规 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 行政处罚 决定二是人民法院对其 管辖 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决。赃款赃物的性质在程序上只能够通过有权国家机关的生效裁决才能认定,是因为赃款赃物是以违法犯罪行为的成立为前提的,而在某一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犯罪之前,由于该行为的性质不能够确定,因而通过该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就难以定性为赃款赃物。明确这一点,对我们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 刑事诉讼 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违法犯罪所获取的财产,是否能够定性为赃款赃物,最终只能由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予以确定。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利对赃款赃物进行认定,公安机关无权认定。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只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后,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才上升为罪犯的赃款赃物,即是说,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其法律上的地位被确定为罪犯之前,其 违法所得 便不能够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赃款赃物。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只使用过“物品、文件”、“存款、汇款”、“财物及其孳息”、“合法财产”等字眼,在人民法院审判判决后才有赃款赃物的说法。因此,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们公安机关特别是我们经侦部门在侦办刑事案件时是没有权利认定有关涉案款物为赃款赃物的,而且也没有办法来认定,依据什么法律、需要哪些 证据 等都导致没有办法认定。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相背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三条,公安机关只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 逮捕 、预审”,第四十三条,“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等等。公安部制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公安机关的任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有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追缴赃款赃物的职责。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追缴赃款赃物或者追缴涉案款物的权利,在法定的讯问、搜查、鉴定、通缉等十种侦查措施中也没有追缴措施。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赃款赃物都还没有也无法被认定,追缴赃款赃物从何而来。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被犯罪嫌疑人侵犯要挽回损失,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当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但公安机关只能够是通过侦查、预审等措施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怎么样挽回应当由被害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解决)。我国《 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应当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无权以此规定追缴财物。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48条对赃款赃物的移送和处理作了详尽的操作性规定。据此《规定》,赃款赃物是否随案移送,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定》明确指出,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因此,赃款赃物并不是一律都要移送法院,法院不能以检察院未随案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赃款赃物追缴后需要上缴国库,在上缴之前需要确定刑事案件是否有受害人,若是有受害人,且追缴获得的违法犯罪者的赃款赃物,有些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那么合法部分的财产需要返还给受害人。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2)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3)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期间,若是发现了犯罪分子采用非法方式侵犯他人的财产权,那么此时一般是需要将这部分财产追缴的,但是并非所有被追缴的财产都属于赃款赃物,违法所得物的性质必须要由国家机关生效的裁决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生效的裁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是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决。赃款赃物的性质在程序上只能够通过有权国家机关的生效裁决才能认定,是因为赃款赃物是以违法犯罪行为的成立为前提的,而在某一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犯罪之前。
由于该行为的性质不能够确定,因而通过该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就难以定性为赃款赃物。明确这一点,对我们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违法犯罪所获取的财产,是否能够定性为赃款赃物,最终只能由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予以确定。
为你辩护网: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刑事诉讼法》对各个阶段相关机关的职责做了明确界定,并就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财务或孳息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
(1)明确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移送制度,明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其一,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对于依法扣押的货币、有价证券,应当登记写明货币、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面额,货币应当存入银行专户,并登记银行存款凭证的名称、内容,入卷备查;依法扣押的物品,应当登记写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入卷备查;依法扣押的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以及违禁品,应当及时鉴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及时依照有关规定作价。其二,要求对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的,被害人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其三,规定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其四,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对于需要鉴定(包括估价)的,应当附有鉴定结论;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2)在判决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以作为判决生效后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据。
(3)判决生效后,要求有关机关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具体而言:其一,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应当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其二,对于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其三,对于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四,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的金融机构,将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经过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后作出裁定。其五,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已列入清单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将拟返还被告人的财物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
(4)责任追究。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关联条文《刑事诉讼法》第234条。为你辩护网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