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前这段时间一般属于羁押。但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则这段时间不属于羁押,因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分析】:刑罚执行之前被羁押的,可以折抵刑期。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时候,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例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人民法院在判刑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的,羁押的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被判处管制的,先行羁押的日期一日可折抵刑期两日;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则先行羁押的日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按照《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综上,不管是被判处管制还是拘役、有期徒刑的,都是指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注意羁押二字,羁押是指关押在拘留场所,并不包括指取保候审,所以取保候审并不能折抵,不算在刑期里面。
判刑前的拘留算刑期。其中,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不是。《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在看守所呆的时间均折抵刑期。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无期徒刑的就不折抵了。
例如:2010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送进看守所羁押,6月5日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刑期的起止是2010年2月5日起至2013年2月4日止。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