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前羁押的时间一般可以折抵刑期。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且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判处拘役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可以折抵,但有一定的条件。
看守所主要是用来关押未决犯(还未拿到生效判决的被告人、犯人)的地方,如果判决生效,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就会把犯人送到监狱执行。
看守所属于公安系统管理,监狱则属于司法系统管理。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正式的判决作出前,如果被关押在看守所,其被关押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但不是所有的 刑罚 都可以。
在刑事判决中,对自由进行限制的刑罚比如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 缓期执行 )。
判处管制的,之前在看守所 羁押 一日可以折抵管制刑期两日。
对于判处拘役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果是判处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比如某人如果因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但他此前在看守所已经羁押了两年,那他在监狱服刑的时间实际上只需要八年。
管制之所以能够折抵两天,是因为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只进行 社区矫正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留在原工作单位工作。
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的执行的罪犯之前被羁押的,不能折抵刑期。比如像案中,其因为 集资诈骗罪 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来其在监狱中服刑过程中被 减刑 为有期徒刑。那她在判决前被关押在看守所的时间也不能折抵之后减刑的刑期。
判决前羁押的时间算刑期,并可以在所判刑期内予以折抵。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羁押 的时间可折抵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规定, 管制 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 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 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刑事拘留 羁押 时间抵刑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 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 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公安羁押时间可以抵扣服刑期。判处管制的,先前羁押一日抵2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先期羁押一日抵1日。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羁押时间不能抵缓刑期。缓刑是考验期,不是刑期,缓刑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但如果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被收监的,判决前先期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先期羁押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刑法》第73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44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47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押时长可以抵扣刑期。犯罪分子在判决以前被关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若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