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鉴定时机的选择

鉴定时机的选择

发布时间:2023-04-19 23:11:21

鉴定时机的选择

鉴定时机的选择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伤残,伤残鉴定是早点好还是晚点好,有不同的回答。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可见,治疗终结是法律承认的鉴定时点。

需要特别注意,伤残鉴定时机不可能提前,也不可延后。提前鉴定一方面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信,面需要重新鉴定。另一方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误工时间最多只能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因而提前鉴定也可能导致定残后的合理误工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延后评定,伤残等级可能偏低,也会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这样看来,鉴定应在不影响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稍晚一定时期,保证恢复效果,以期合法地获取最佳赔偿效果。

温馨提示:
本文【鉴定时机的选择】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