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农村的原因有:
1、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体育、教育、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2、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四类,第一类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第二类是棚户区改造,第三类是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第四类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4、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5、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