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公安局、人民法院、统计局、调查队: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予以发布。本标准自2014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序号 | 项目 | 标准(元) |
一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 |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 | ||
二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 |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 |
三 |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 | |||
四 | 全社会分行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资收入 | 农、林、牧、渔业 | ||
采矿业 | ||||
制造业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建筑业 |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批发和零售业 | ||||
住宿和餐饮业 | ||||
金融业 | ||||
房地产业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教育 | ||||
卫生和社会共工作 | ||||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