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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的四个特征

发布时间:2023-01-18 16:57:15

滥用职权的四个特征分别是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的四个特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行政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态有哪些

一、违背法定宗旨。违背法定宗旨是指行政主体因受不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它有两个构成要件:主观上,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或虽无恶意,但因疏忽、过于自信等导致行为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客观上,造成了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的结果。

二、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不一致的解释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不符合该项立法的精神和价值目的,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

三、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公共义务或拖延履行公共义务。依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行为期限,或规定了一定的行为幅度,致使行政主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在这种自由裁量范围内,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这便属于行政滥用职权。

四、不正当的程序。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只有在程序领域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才会发生不正当的程序

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违背法定宗旨。违背法定宗旨是指行政主体因受不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它有两个构成要件:主观上,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或虽无恶意,但因疏忽、过于自信等导致行为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客观上,造成了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的结果。

二、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不一致的解释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不符合该项立法的精神和价值目的,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

三、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公共义务或拖延履行公共义务。依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行为期限,或规定了一定的行为幅度,致使行政主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在这种自由裁量范围内,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这便属于行政滥用职权。

四、不正当的程序。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只有在程序领域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才会发生不正当的程序。

滥用职权的四个特征

五、比例失衡。我国行政法上有个平衡原则,针对的是自由裁量过程中各种利益、价值的权量与平衡。比例失衡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显失公正。

乱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滥用职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根据滥用职权罪的定义而确定的本罪外延,属于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学界对超越职权是滥用职权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已基本达成共识,并对其概念也进行了界定,但对超越职权的内容和特征的理解却不尽相同,有待深入探讨,如对这一行为是否应该以职务权限为基础,存在“限制论”与“泛论”两种主张;无权限超越职权行为也是争议焦点之一。而职权范围内故意不正确行使职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行为最为普遍、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它专指滥用职权罪中与超越职权行为相对的职权范围内的故意违反规定而行使职权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概念、定义和特征都有待界定。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一直是引起学界探讨和争议的热点问题。但由于本罪内涵和外延较为复杂,又属于新型职务犯罪,对其中许多关键问题尚无法达成共识。我国刑法第397条并没有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只是概括性地规定其行为为“滥用职权”。刑法赋予这一条款的使命是:制裁无法以特别滥用职权罪制裁的所有滥用职权性质的犯罪,以体现“从严治吏”刑事政策。对滥用职权行为,在严格遵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解释论情况下,应做尽可能全面而细致的理解和解释。只有将当前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种种表现为滥用职权性质的行为都包括在本罪现行刑法评价中,才能实现其所谓“小口袋罪”而又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作用。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背职责规定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故意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超过职权范围或限度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行为是指任意使用职权或超过限度使用职权的意思。

怎么认定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是行政行为违法的表现之一。行政机关的决定,虽然其权限范围以内,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行政机关不能自由地行使权力,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权力是为了服务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以及某个更为具体、特定的目的,行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目的,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的权力。滥用职权的认定应符合四个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草案)》中规定的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表现为两种情况:

1、不认真履行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2、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综上,四个要件同时满足,则认定为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

一、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滥用职权罪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定:第一,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第二,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第三,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滥用职权的四个特征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第四,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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