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立法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于1950年6月30日生效,于1987年11月24日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