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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18 17:10:25

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确认行为、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是什么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哪些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 吊销许可证 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罚不服 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 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是啥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可诉性行政行为有哪些

包括:

(1)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3)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以答复的行为;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7)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什么样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谢谢

行政行为是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定授权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利而实施的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不服行政主体的下列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强制措施。

具体指强制扣留、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人身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强制措施,及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为社会安全采取的强制措施。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企业经营自主权具体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内部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

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是什么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如申请工商、技术监督、交通、规划、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修理器具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抚恤金主要有两种:

一是伤残抚恤金;二是遗属抚恤金。这里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给的,对规定由企事业单位发放的,不属行政诉讼范围。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设定义务的。

如各种摊派、多收费等。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即凡属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起诉。

什么样的情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情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是什么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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