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属状态一共有两种,一种是按份共有,一种是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分别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是指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共同生活、共同劳动而产生,共同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