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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级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发布时间:2023-04-20 00:24:10

设置了消控室的要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同一建筑内多个要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依据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一二三级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没有设置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要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没有设置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要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地方各级的人民政府都必须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一二三级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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