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规定如下:
1、可分配盈余是指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
2、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返还总额不能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3、对于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接受的补助和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4、经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分配盈余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
5、对于可分配盈余的具体分配,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6、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