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的相关规定如下:
1、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有关部门进行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3、如果大部分的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认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政府需要组织听证会,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进行修改方案,并将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4、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5、房屋拆迁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