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拆迁的补偿标准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不能低于市场价格。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需要补偿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需要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