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各地的标准都有所不同,部分地区的标准如下:
1、江西省: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2、河南省: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两百平方米。
3、河北省: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两百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两百三十三平方米。
4、湖南省:占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全部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的,最高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
5、湖北省:对于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总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两百平方米。
6、其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